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国彬家电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泸源包装饮用泉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3月17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国彬家电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泸源包装饮用泉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国彬家电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泸源包装饮用泉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6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号)》,涉及泸州市龙马潭区国彬家电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泸源包装饮用泉水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泸源包装饮用泉水;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2-11-01;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龙马潭区国彬家电经营部;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洪达路64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泸县玉蟾纯净水厂;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泸县福集镇玉蟾村第七村民小组;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7日向泸县玉蟾纯净水厂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生产82桶,共计1459.6公斤,货值221元;销售82桶,共计1459.6公斤,剩余0桶;召回0桶。未召回原因:已全部销售并使用,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与电子产品混放造成污染,导致不合格。没有证据证明生产环节原因导致出厂时产品不合格。
(三)行政处罚情况
没有证据证明生产环节原因导致产品出厂时不合格,泸县玉蟾纯净水厂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不予立案。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日向泸州市龙马潭区国彬家电经营部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购进50桶,共计890公斤,货值500元;销售50桶,共计890公斤,剩余0桶;召回0桶。未召回原因:已全部销售并使用,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运输过程中导致桶口松动,又与电子产品混放造成污染。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龙市监处罚〔2023〕12号),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2.警告;
3.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以上罚没共计: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