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震|团长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2-04-21 08:00:00 - 媒体滚动

张震|团长要承担什么责任?

张震

上海市人大财经委立法监督处处长

要目

一、团长是不是经营者?

二、出现价格暴利情况怎么办?

三、出现缺斤短两的情况怎么办?

四、团长有可能负刑事责任吗?

五、团员如何维权?

疫情期间相当多的小区普遍出现了物资供应困难的情况,而近期出现的大量社区团购,则极大缓解了市民的物资需求。有人说“团长功不可没”。但是在团购红红火火的背后,也出现了囤积居奇、价格飞涨的乱象。有些团购物资不仅比平常价格高出多倍,还存在缺斤短两的情况,参团的市民消费者(以下简称“团员”)权益严重受损,团长也遭受了相当多的质疑。那么,团长是否应当对此负责?团员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亟需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这样既可以维护市民合法权益,也能为团长正本清源,放手为大家服务。

一、团长是不是经营者?

社区团购的团长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益性团长,一种是谋利性团长。

公益性团长指的是组织社区团购,但从中没有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包括资金或者物资等好处)。完完全全地为大家服务的这种,只不过是消费者的牵头人,在团购中起到经营者与广大团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本质上仍然是消费者。那么,这种团长和团员一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谋利性团长指的是通过组织社区团购,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比如,开团时定价,将一部分商品价格纳入自己收入中;比如通过团购平台组织团购,然后接受平台的返利;再比如通过团购,与供应商等协商,虽然没有接受现金返利,但是接受物资返利,同样应视为谋利。团长具有这种谋利行为,应当认定为是经营者。

谋利性团长与供应商是何关系?如果谋利性团长在与供应商的沟通、协商中,形成商品买卖的合意,比如参与商品定价、货品的设计组合等,应与供应商一起视为共同的经营者,一旦发生纠纷,需赔偿时,应与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界定团长是否是经营者的意义在于,一旦认定为经营者,就要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乃至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制约。

二、出现价格暴利情况怎么办?

现在社区团购最让人诟病的,就是物价高企。那么,怎么认定存在价格暴利呢?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使其价格水平超过物价部门认定的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幅度的属暴利行为:

(一)经营某一商品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一般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经营某一商品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一般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经营某一商品获取的利润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类商品的一般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本条所称同一地区指同在本市或同在本行政区、县范围内。

本条所称同一时间指各类商品时令相应的季节内或另有规定的时间内。

本条所称同一档次指经营场地设施、服务质量、单价高低等确定的档次、等级相同或相近。

本条所称同种商品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工艺、牌号相同或相近的商品种、类。

同时,该《暂行规定》第11条还对“合理幅度”进行了详细说明,“第9条所称的合理幅度是指在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包括一般价格、一般差价率、一般利润率基础上,允许上浮的倍数,由物价部门认定。

合理幅度的认定应当取决于商品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与否,商品单价高低,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

由此看来,判断的依据有了,那么一旦被认定价格存在暴利,团长要不要承担责任,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从公益性团长看,其本身也是消费者,对价格暴利不需要承担直接责任,但是具有协助团员维权的责任。公益性团长应当具有保护团员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在开团时,团长应当核实经营者的真实身份,确保团购商品的真实来源,优先选择保供名录中的企业,或信赖度较高的企业。要注意保存好货物合格证明、货物发票、运输费用发票等单据(如无实体单据,要注意留存电子证据,包括照片等),注意保存供应商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备监管部门后期查验。开团后,团长还应当准确地向团员公示商品和商家的具体信息,并及时披露信息变化。顺便说下,团长对团员的个人信息也应当具有保密义务。

谋利性团长作为经营者,对价格暴利的情形,要区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先说下价格暴利可能会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价格管理类

1.价格法

价格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价格暴利明显有违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价格法第14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团购物资标定过高价格,有相互串通行为的,属于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无串通行为,但是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或者无议价能力,而哄抬价格的,属于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前述两种情形都没有,但仍有定价暴利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第(七)项规定,予以查处。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14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14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六)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团购物资标定过高价格,可以根据以上规定予以查处。具体的罚则是第30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三)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四)罚款;(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是发改委的部门规章

其第7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定价暴利,符合前述规定的,还受到此《规定》的约束。

消费者权益保护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价格暴利,无疑是利用疫情这种特殊情况,经营者利用其掌握稀缺资源的有利优势,迫使消费者没有选择权,而接受其高价的商品,明显有违消法立法本意。

2.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10条也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暴利明显是显失公平的一种,违反了上海消保条例的第10条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明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该法规定,国家授权给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采取稳定市场价格的权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正是政府要着力打击的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民事类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疫情期间,市民足不出户,不仅物资短缺,而且信息获取困难,在议价能力上明显处于不利地位。经营者利用其掌握物资资源的情况,高价销售商品,属于典型的“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谋利性团长如有价格暴利情形,首当其冲的,要被追究行政责任。可能面临行政机关依照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处违法所得五倍(扣除商品的合理售价)以下的罚款。其次,将面临民事责任的追究,如团员要求撤销原团购合同(协议),返还价款等。最后,具有更恶劣行为的,还要面临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三、出现缺斤短两的情况怎么办?

当前社区团购第二个被诟病的,就是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公益性团长本身也是消费者,对缺斤短两不需要承担直接责任;谋利性团长则需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这种违法行为触犯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销售欺诈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商品的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就是典型的销售欺诈行为。

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并在第30条对价格违法行为规定了罚则。也就是说,商品的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那么,如果按照前述两个法律法规的规定,谋利性团长组织团购存在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就要面临行政和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价格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主要是罚款),团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其支付商品三倍价款的赔偿金。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物流运输、天气等原因,非故意造成商品损害的,不宜认定为以次充好。

四、团长有可能负刑事责任吗?

谋利性团长如果在组织团购中有故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非法经营罪

4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8个问答,其中第二个问答就是:“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其他民生用品价格的行为如何处理?答:商品经营者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某些团长为牟取暴利,故意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虽然不在刑法第225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之列,但显然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刑法本条立法本意,是符合第(四)项的要求的。故此,是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谋利性团长如果团购的是食品,而食品又存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则也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

如果谋利性团长故意发布虚假团购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虚假团购,骗取消费者的钱财,各种借口拖延不给消费者发货的,也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团购商品如果还涉及虚假宣传、质量问题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五、团员如何维权?

团员若要维权,关键是要能拿出证据。市民参加团购预防被侵权,要注意收集两类证据:

法律关系形成的证据

团购很多时候是没有合同,甚至没有发票的。那么消费者就要注意将团购的信息进行截屏保存,如商品的信息(价格、数量,以及其他服务承诺等),付款的记录,提货的记录等。

反映损害事实的证据

收到商品后,要注意拍照,是否有缺斤短两或者物品伪劣、毁损等情况;还有就是反映暴利的价格比较信息。

维权的渠道有多个,可以拨打12315或者12345电话,或者通过网络投诉平台等向市场监管部门等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消保委投诉维权。

涉及案件数额较大,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责任编辑:

王 健 金惠珠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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