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反诈】这是盗窃还是诈骗?

2022-04-21 10:47:25 - 媒体滚动

现在,在有的骗局中,比如像之前全民反诈提醒过的冒充ETC诈骗、冒充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房产证要重新部署等诈骗中,骗子发来一个链接,你不明就理点击后,按上面提示,输入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密码、电话等。

随后,你会收到一条包含验证码的短信,只要把验证码输入验证或认证的界面,骗子分分秒秒就把你银行卡里的钱转走。

这个不明链接,是骗子为了盗窃信息专门设置的钓鱼网址,千万不能点进去输入个人信息!

还有一种,就是你的信息在不知不觉中泄露了,有人冒用你的身份信息后去办手机卡、银行卡,最后把你的钱转走。

这也是我们常说的盗刷银行卡。

这种行为,是涉嫌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

举例说明。

李某在网上登记资料时,他的个人信息被王某窃取,王某用李某的公民信息去办了一张假身份证。随后,王某拿着这张假身份证去移动公司补办了一张手机卡,并用这张手机号注册了支付宝和微信账号,然后把李某网上登记的银行卡等信息又绑定到支付宝和微信账户中。随后,王某数次把李某银行卡内的钱以红包形式转走,李某损失6万多元。

此案中,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非法方法获取李某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多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支付,将李某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6万余元转走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王某应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关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了李某信用卡资料并利用网络支付平台“支付宝”及“微信”使用,属于盗窃信息卡并使用的情形,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对王某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看

事实上,王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情形。

根据201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王某伪造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取得银行卡和手机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将李某的银行存款转走而取得信用卡,是欺骗行为而不是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形,故王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情形。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

王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最关键的是要厘清行为人取得财产到底是其窃取的,还是所有人或持有人"自愿"处分。

王某伪造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取得银行卡和手机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的银行存款转走,主要原因是王某的伪造信用卡的欺骗行为造成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错误地认为是被害人的支取行为,王某取得被害人的存款并不是通过窃取银行或支付机构以及被害人的方式获取的,银行或支付机构以及被害人并不是被动状态,而银行或支付机构自愿将被害人的银行存款正常转走或支取,是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自愿的支取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特征,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从犯罪客体看

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金融制度中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王某伪造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取得银行卡和手机卡,通过“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的存款转走的,同时使银行向本无权支配使用该银行卡账户下钱款的被告人错误地进行支付,侵害了信用卡的正常结算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王某的行为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属于侵犯复杂客体。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属侵犯单一客体。故王某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盗窃罪而应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综上,王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

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盗窃了信用卡并使用的,其行为将涉嫌构成盗窃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伪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比如捡到别人的信用卡使用的),其行为将涉嫌构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全民反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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