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宁 陈彬:1953-1957年我国推动生猪增产的政策举措及成效

2022-04-21 18:30:00 - 媒体滚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生猪养殖在推动农业增产、满足日益扩大的肉食需求、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方面的作用突显,因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生猪增产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扩大生猪养殖规模,使得生猪数量有所增加。但此后,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生猪进一步增产又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从1953年开始,党和政府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构建了一套全新的养殖体系和流通制度,生猪增产政策至1957年基本完善成型。这套生猪增产政策适应了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实现了生猪产量稳定增加。本文拟对1953至1957年新中国的生猪增产政策和相关工作机制进行梳理,以期从中得到一些有益启示。

王保宁  陈彬:1953-1957年我国推动生猪增产的政策举措及成效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生猪增产政策的初步成效和进一步增产面临的挑战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生猪增产的措施和初步成效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将发展农业生产作为恢复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决定以技术变革推动农业增产。不过,当时尚未建立化肥工业,商品肥料供应不足,还没有大规模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因此“解决广大群众肥料不足的问题,主要是依靠农家肥料”。1951年10月,农业部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精神发起了爱国丰产运动,明确农家肥在实现农业增产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号召家家养猪,搭猪圈”。之所以如此,一是生猪的产粪量远超其他家畜,可以提供较多肥料;二是猪粪的肥效好,含有大量的有机质和养分,相较于其他畜肥,在增加地力、改良土壤方面的优势更明显。

1952年2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的决定》中尤其强调,“在目前积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养猪,各级政府应制定增殖猪的切实计划,领导农民迅速地做到‘家家养猪,修圈积肥’”。之所以这样强调,主要因为新中国成立前,部分农户缺乏生产资料,没有能力养猪;同时,“还有不少农民养猪不打圈,粪溺遍地,不但攒不到粪,而且有碍人畜卫生。不少农民有猪圈;但因猪圈建筑不好或积肥不得法,使粪尿的肥分损失很大”。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到1952年,许多农户具备了修圈养猪的能力。党和政府提倡养猪积肥后,全国生猪数量随之扩大,从1951年的7440万头增至1952年的8977万头,扩大了农业生产肥源,促进了农业增产。

(二)生猪进一步增产面临的挑战

生猪的数量增加后又出现了新的挑战,其中饲料缺乏成为制约生猪进一步增产的关键要素。猪是杂食性动物,饲养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饲料,只有在充足的精饲料和青饲料搭配情况下才能育肥、产粪。通常来说,一头生猪每增重1公斤,需要消耗3至4公斤精饲料。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农民知道养殖生猪的好处,但受制于饲料供应情况,必须将饲养的生猪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1951年全国生猪存栏量为7440万头,接近当时生态承载量的上限,如果再增加生猪存栏量,饲料就满足不了需要了。在此背景下,1952年春季的生猪增产,从一开始就面临饲料短缺的挑战。3月17日,《人民日报》刊登了苏南松江、南汇两县因缺少饲料而发生的杀猪、卖猪现象,认为这是1951年冬季养猪规模扩大后的结果。不过,当时各级政府都在努力扩大饲料来源,减轻饲料压力,所以并未造成生猪数量大幅减少。

而与此同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紧急实施之后生猪养殖又遇到了新的挑战。1953年10月,党中央发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重新建立全国粮食购销体系。综合来看,这一政策对生猪养殖产生了两个直接影响:第一,1953年的粮食统购统销并未充分考虑农户的猪饲料,没有预留足够的粮食配额,减少了精饲料,所以“粮食、油料统购后,农村饲料缺乏,农民养猪情绪降低”;第二,粮食统购以后,农村的粉房、豆腐房以及其他相关小作坊全部停业,关闭了传统乡村的粮食加工与废料再利用渠道,“农民顾虑粮食不足,大量杀猪,甚至宰杀母猪,影响毛猪生产”。饲料缺乏的直接结果便是生猪减产。据商业部门报告,1954年生猪数量湖南大约减产百分之二十二,东北估计减产百分之十五,其他地区也存在程度不等的减产情况。

此外,还要注意一个因素:加速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也对生猪数量的减少产生了影响。1953年12月,党中央下发《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要求各地按照计划数字加快推进合作化运动。不过,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初期并未明确生猪入社的具体细则,出现了农户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入社,而生猪却私有、私养的情况,在没有制定完善章程的情况下,农民不能从合作社获得饲料以及专门的养殖时间,不仅如此,部分合作社还会通过优先购买或者赊账的方式使用社员猪粪,这又进一步降低了社员养猪的利润。所以,“从一九五四年六月以后,全国猪的生产是下降的趋势,……同时,每头猪的平均重量也下降了”。

如此一来,猪肉供需矛盾就突显出来。1953年,在城市人口增加、猪肉出口数量上升、居民猪肉消费量提高等因素的推动下,猪肉需求量急速扩大,“消费量比一九五二年增加百分之十”,“较一九五一年年增长百分之三十四”。自1953年下半年开始,市场上出现毛猪供不应求的局面。10月份实施统购统销后市场上的毛猪供应极不稳定,导致1954年春节以前,“各地毛猪上市甚涌,并有大量出售克郎猪(七八十斤重的未养肥的猪)和宰杀或阉割母猪的情况;春节后则上市很少,猪源缺乏”的现象;6月份之后,毛猪数量和质量大幅下降,供需矛盾更为明显。为解决猪肉供需矛盾,必须构建一套适应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并能解决市场供需矛盾的新型生猪增产体系。

二、构建符合实际的生猪养殖体系

(一)增加生猪替代饲料

面对生猪减产的挑战,党和政府开始从增加替代饲料方面寻找解决方案。1954年春季生猪减产后,商业部建议从三个方面解决猪饲料短缺的问题:第一,发动群众寻找猪菜、橡子面等替代食品;第二,粮食部门下拨粗粮和组织糠麸供应重点产猪区;第三,各地党委酌量拨出一些豆饼,采取向农民换购、定购、预购和适当恢复农村粉房等办法来掌握猪源。中央肯定了这些建议,“责成中央农业部、中央粮食部和中央商业部对猪的饲料提出解决办法”,同时鉴于糠麸短缺的情况,“请各地对增产猪的饲料作物进行一次专门研究,提出办法”。就当时的生产条件而言,增产饲料作物主要包括培育绿肥、增加轮作、种植春花草子等方法,这些作物的增产确实可以起到替代饲料的作用,但它们的生长过程均需消耗大量肥料,大面积种植这些作物在肥料紧缺的情况下并不可行。

商业部还建议,“毛猪收购价格,根据各区不同产销情况,酌予上提,以照顾养猪生产者的利益”,但中央鉴于此举“很可能刺激农民过多地用粮食喂猪,增大农村粮食消费”,并未采纳这一建议。在此情况下,中央号召各级政府通过开辟猪食来源和加强供应调剂的方式盘活饲料存量。在开辟来源方面,中财委建议通过使用豆饼喂猪、寻找青饲料等代食品、种植饲料作物等方式来获得更多猪食。在供应调剂方面,当时的政策并未涉及统购统销中的猪饲料留粮,仅能调剂市场上的一部分糠麸优先供应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不过,从后来的发展情况看,这两个措施并未有效缓解生猪减产的局面。

1954年11月,在商业部向中央的汇报中,明确指出了粮食统购政策对农村猪饲料供应产生的影响。对此,中央要求各地认真检查政策执行情况,注意粮食统购统销的实施方法,严防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各种急进倾向,却并未在猪饲料供应方面制定具体统购指标。这一阶段党和政府在深刻认识生猪减产原因的基础上,尝试在不调整统购统销政策的前提下解决猪饲料的供应,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却未从根本上扭转生猪减产的局面。

(二)探索生猪增产新思路

1955年上半年生猪持续减产后,中央进一步采取举措,以解决饲料供应、养殖主体、猪粪分配三个问题,初步形成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公私两利的生猪增产新思路。

在饲料供应方面,从1955年7月开始,中央有意调整统购统销政策,增加饲料留粮比例。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增产生猪的指示》,着手调整猪饲料留粮比例。国务院要求,“在粮食统购中,各省人民委员会对于猪的饲料应该根据本省内各个地区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适当的留粮标准”。与1954年的政策相比,这一调整切中要害,抓到了关键点。此外,国务院也注意到了农村副业停业对猪饲料供应产生的负面影响,敦促“供销合作社应该同粮食、油料加工厂坊密切联系,认真改善粮食、油料加工所得的副产品的调运供应工作”。

在养殖主体方面,针对1955年以后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成为生产主体的情况,国务院要求各地“有计划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养猪”。这一举措针对的是1954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大量建立后生产资料和人入社而猪未入社的情况,意在探索通过集体养猪的方式理顺合作社与个人的关系。除此之外,国家也允许私人养殖生猪,所以当时的农村出现了“公养”和“私养”并存的局面。因此,在提倡集体养猪之外,国家还尝试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帮助社员养猪,要求“合作社应该有计划地生产饲料,并且根据社员和社内养猪的需要,合理分配饲料”。

在猪粪分配方面,也有一个探索的过程。1954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大量建立后,大都没有理顺与社员之间的猪粪归属关系,打击了社员的养猪积极性。1955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加速,这一问题更为突出,成为生猪减产的重要原因。河北省最早采取行动,提出了解决方案,省委要求各地“号召并指导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互利原则制定养猪积肥的奖励办法”,增加社员的养猪利润,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这些建议得到了中央的肯定,提出“望各地斟酌仿行以利发展养猪业”。到1955年12月,国务院明确了猪粪的分配方法,提出“合作社收购社员猪粪,必须公私两利,按质论价,以鼓励社员养猪积肥的积极性”。对于农民而言,猪粪关涉切身利益,正如农谚所说,“闲时莫闲,养猪积肥好种田”,“养猪不只为油盐,积攒猪粪好种田”。农业生产合作化后,农民可以通过出售猪粪获得收益,而这也成为农家收入的重要来源。陈云指出:“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养猪不是为了肥田,而是为了获利。农民土地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养了猪,只能把猪粪卖给合作社,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动。”可以说,坚持公私两利的原则处理好社员的猪粪归属,是保障他们养猪积极性的有力举措。

(三)确定生猪养殖体系

尽管形成了生猪增产的新思路,但1956年入春以后,“部分地区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家庭养猪没有注意安排,对于合作化后社员家庭养猪所发生的种种新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对于合作社集体养猪又缺乏经验,加以饲料不足,有些地区猪的收购价格偏低,猪病较往年为多,以致猪的数量又有下降趋势”。这种情况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已经是人民普遍不满意的一个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1956年5月,商业部最先向国务院提出以“私有、私养、公助”为主,合作社根据“见猪就分配饲料”的原则给予适当协助的建议。这一建议体现在具体操作层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合作社要留一定面积的饲料地以解决社员的饲料所需;第二,适当恢复社员的必要养猪时间;第三,依质论价收购猪粪。这些建议抓住了影响生猪增产的主要因素,围绕猪饲料供应、养猪时间、猪粪分配三个方面进一步理清了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明确了合作社的协助职能,为国家进一步调整养猪政策奠定了基础。

随后,国务院于1956年7月发布《关于发展养猪的指示》,正式提出“私有、私养、公助”的养猪方案,明确了私人养殖主体地位。在公助方面,国务院提出,“在粮食统购统销中,应该按现有猪的头数和确实计划发展的猪的头数,留够必要的精饲料。农业生产合作社分配农产品的时候,也应该照顾到社员家庭养猪的饲料需要,做适当的调剂”,同时要求“对于社员家庭所积的粪肥,必须按质论价,及时收购,保证社员家庭积肥的合理收益”,此外建议合作社“应该照顾到社员家庭养猪积肥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一指示既包括中央层面的统购统销政策调整,又明确了合作社的“公助”角色,原则上搭建了生猪养殖的基础体系。尽管如此,当时却并未明确合作社的必要责任。同年11月11日,陈云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专门强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生猪增产中的角色与地位,要求“农业生产合作社要负责安排各种饲料的生产,合理地安排播种面积,……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给养猪的农民多留一点自留地,让农民自己种饲料”。至此,以私养为主、合作社公助的生猪养殖体系逐渐明晰。

1957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展养猪生产的决定》,正式确定以私有、私养为基础,强化国家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公助作用的养殖体系。国家、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社员各自分工不同,社员主要负责养猪,而国家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则需要在饲料供应、猪粪分配、养殖时间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整体而言,这一养殖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第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专门安排饲料的生产和分配,保证生猪发展的饲料供应;第二,国家调整生猪收购制度,保障私人养猪的收益,刺激养猪户的积极性;第三,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在合理兼顾社员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在猪粪收购和养猪时间方面给予社员便利。这标志着新中国在统购统销政策和农业合作化运动下,逐步理顺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社员的养殖分工关系,构建起了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生猪养殖体系,为生猪稳定增产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重建国家主导的生猪流通制度

在探索建立生猪养殖体系的同时,党和政府也在重建一套全新的生猪流通制度,以提高养猪户的收益,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保障供需平衡,维护市场稳定。

(一)控制生猪收购

1949年以前,中国的生猪流通市场由私商垄断。新中国成立后,国营商业力量加强,发展了新的农产流通渠道。不过,私商仍在发挥作用,是补充国营商业运行的重要力量。自1953年开始,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逐渐占据了市场活动的主导地位,只是在生猪流通领域还略显薄弱。1953年出现猪肉供应紧张后,中财委建议中央,“建立统一收购机构,扩大收购面”。于是,1954年1月,中央批准商业部成立中国食品公司,从事生猪收购工作。此后,“各省、市、自治区也相应成立了各级食品公司,但县以下的生猪收购由县食品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

各级食品公司成立后即全面介入生猪购销市场。根据商业部的安排,“为了稳定市场与完成出口任务,国营商业经营比重必须逐步扩大,必须加强控制货源”。不仅如此,商业部要求食品公司与供销合作社结合,同时正确运用私商力量,加大生猪收购。此外,商业部又在配备干部、健全组织机构、建立收购站和运输站等方面夯实食品公司力量。那些偏远地区的生猪收购工作也获得重视,商业部门在当地将猪肉“设厂加工制成火腿、咸肉、腊肉、猪油等,装箱外运”。

为了掌握猪源,多地食品公司还通过预购的方式扩大生猪收购量。1954年4月,中财委决定完善这一措施,以向农民提供饲料的方式订购、交换与派购重点产猪区的生猪,有计划地控制猪源。此后,这一措施演变为1955年的派养、派购政策,“建立了农民把生猪直接交售给国家的制度”,“国家所需要的猪源获得了保证,为大城市、工矿区的肉食供应和猪肉出口打下了基础”,“加强了生猪生产和生猪购销的计划性”。由此,商业部门对猪源的控制力度加大,保证了大城市和主要地区的猪肉供应。商业部认为,“应当肯定派养、派购的重大作用,并把它推广到全国各地,成为国营商业收购生猪的一种社会主义的制度”。在此之后,这一制度扩展到全国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国营部门对全国猪源的控制,有效缓解了城市的猪肉供应紧张局面。

收购环节也在发生变化。针对基层地区生猪收购环节过多、成本较高的情况,商业部认为,“对生猪的派养、派购必须和食品公司向农民的直接收购相结合,除了少数产猪很少的地区外,不应再采取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的做法”,而是“在乡设置生猪派购员,在农村生产合作社中指定一个副主任主管猪的生产与销售,和国家直接建立联系”。中央同意了商业部的建议,要求“各地在粮食三定工作和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把派养派购和直接采购生猪的工作认真地建立起来,并不断改进,使之成为国家收购生猪的一个制度”。与1954年春季相比,食品公司完全掌握了全国的生猪收购工作,大幅度降低了县级以下部门收购生猪的成本,增强了生猪购销的计划性。总之,从1956年开始,国家迅速建立了一套带有明显计划性的生猪流通制度。

(二)提高收购价格

价格调节是建立计划性的生猪流通制度的内在要求。于是,在中央确立“私有、私养”原则的同时,商业部门采取提高收购价格的配套措施以鼓励农民养猪的积极性,达到“公助”的效果。这样做是综合分析当时形势、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的必然选择。

实施派养、派购政策后,苗猪“比过去正常价格高出百分之三十——六十左右”,同时“商品饲料价高”,二者进一步推高了养殖成本。此外,农业合作化后,农民个人养猪的目的已经不是为了自己肥田,而是为了获利,这与合作化运动之前的情况大不相同,所以较低的收购价格降低了农民的养猪积极性。

食品公司利润偏低的现状也影响了部分地区农民养猪的积极性。各级食品公司成立后,“中间流转环节多,企业机构庞大,‘靠猪吃饭’的人太多,除省、专、县的食品公司外,还有收购站、转运站、屠宰场、代销店、重点产区每个乡还有一个派购派养员等等”。可见,实施派养、派购后,虽然取缔了传统市场,但商业部门却需要投入力量维持一个庞大的供销体系,因而增加了流通过程中的管理成本。而食品公司运营过程中又不能亏本,在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供销体系后,即开始以运营成本核算生猪收购价格。在偏僻地区,商业部门“基本上是按照销地价格减去调运费用”确定价格,但“生猪是一种笨重的商品,调运费用很大,而且难免发生死亡的损失,因此,由销地价格推算到产地价格,偏僻地区的生猪收购价就偏低了”。这样的价格形成机制造成农民养猪亏本,而食品公司又没有利润的现象。

面对这样的形势,提高生猪收购价格也就成为必然。然而国家当时正处于工业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没有多余资金补贴生猪收购。陈云分析认为,提高收购价格后财政需要补贴3.8亿元,在不动用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建议从三个方面争取资金:第一,将猪肉的屠宰税从13%降低到5%,这样商业部门可以少向地方缴纳2.4亿元的税款;第二,将部分城市的肉价从每斤5角提到5.5角,每年可以多收入1亿元;第三,将商业部门的剩余利润纳入补贴。如此,既能保证收购价格的提高,又不会引起消费市场混乱,还可以激发农民养猪的积极性。

中央采纳了陈云的建议,以提高收购价格保证产销体系正常运转的收购制度成型。1957年出台的《关于发展养猪生产的决定》,要求必须认真改正价格政策和收购制度中一切妨碍生猪生产发展的缺点和错误,使国家的价格政策和收购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刺激生猪生产的应有作用,以保证农民养一头肥猪,必须有一定的利润。就全国平均价格而言,1957年每百斤生猪收购价格增长至36.57元,相比1956年的32.45元和1952年的26.5元,分别提高13%、38%,刺激了农民养猪的积极性。总之,至1957年,党和政府统筹兼顾,通过提高生猪价格,确立并进一步完善了收购价格合理、农民养猪有好处、食品公司有利润的生猪流通制度。

四、结语

实践证明,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的生猪增产政策是有效的、正确的。从数量看,1953年底全国有生猪9613万头,到1957年底则快速增加到14590万头,人均生猪占有量也从1953年的0.16头达到了1957年的0.23头。国营商业部门收购的生猪数量也持续增长,从1953年的963.7万头,激增至1957年的3724.9万头,保证了国家在生猪购销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新的生猪养殖体系和流通制度的形成和确立,不仅使生猪数量稳定增长,缓解了猪肉供应紧张的局面,稳定了市场物价,保证了人民的肉食供应,而且也有效维护了农民利益,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更多优质肥料,促进了农业增产。

作者:王保宁,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陈彬,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本科生

来源:《党的文献》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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