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午普法课堂 | 触碰经费使用“红线”,被挪用的15万工会经费追回来了

2023-04-21 12:30:29 - 劳动午报

历时一年经过线上线下沟通、发送律师函、一审诉讼,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一笔被挪用的工会经费终于被成功追回。究竟是怎么回事?小午跟您详细说说。

公司将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2019年8月末,A公司工会原工会主席离职,并将其掌管的工会账户、印章等资料交由A公司工会经审委员会委员保管。而A公司工会经审委员会这位委员,同时为A公司财务工作人员。

2020年9月,A公司工会主席选举工作完成,并得到上级工会批复,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产生后,在对A公司工会资产盘点及查阅银行流水时发现,2020年1月10日,由A公司工会账户向S广告公司转账15万,备注为预付企业××会议费用,但无对应的合同。

A公司工会自成立以来,从未举办过××会议,反而是企业方每年都举办数次会议。A公司工会认为,公司这种行为不符合《工会法》以及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中有关经费支出的规定。为了维护工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决定要求企业方退还被挪用的该笔经费。

接下来

工会要求A公司退还

被挪用经费却一波三折

到底发生什么?

一起来看看

↓↓↓

A公司新一届工会委员会认为

A公司挪用工会经费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侵占工会经费情形,应该归还这笔经费。

企业方坚持认为

工会经费是企业从工资总额里提取缴纳的,企业可以使用。S广告公司作为收款,其也认为企业方有权使用工会经费,拒绝退还该笔费用。

万般无奈之下

A公司工会向上级工会寻求帮助

上级工会接到请求后

积极与A公司工会进行对接

同时指派工会律师具体承办此事

工会律师介入后,经过综合分析案情,一开始并未启动诉讼程序,而是采用了发送律师函、约谈等方式与企业方交涉,企业方在认真研读相关法律条款后转变了认识。

经企业方与业务部门了解,得知涉案预付款已经实际使用了3万元,企业方同意退还该笔已经使用的款项。对于未使用的款项,企业方指令业务部门通知S广告公司停止使用,再发生业务费用由业务部门向公司申请。不过,对于这些剩余的费用,企业方建议工会委员会直接向S广告公司追讨。

事情虽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S广告公司以各种理由一推再推

拒绝退还

随后工会启动诉讼程序

追回被挪用工会经费

在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基础上,法官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期间,调解方案虽经过多次调整,调解过程也一度陷于僵局,但双方最终仍然达成调解合意,S广告公司同意全额退还12万元工会经费。

随后,双方通过线上庭审的方式签署了调解协议书,A公司工会于不久后收到了调解书和12万元的调解款。

至此

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但劳模律师还有话要说

劳模说法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

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金晓莲律师

本案为典型的侵占、挪用工会经费的情景。《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因此,工会经费不能随意支出,更不能挪用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的实践意义在于,基层工会在发现企业违反《工会法》规定,侵占、挪用工会经费不予返还时应当依法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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