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被罚款100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市监处罚〔2023〕98号),涉及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西市监处罚〔2023〕9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761449742Y
工商注册号
110102006804700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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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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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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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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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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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忠义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有名为“伊美康”的医疗美容机构,主要从事有关整形外科、口腔科、激光美肤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相关材料,结合具体宣传内容,证实了涉案举报内容应为医疗广告。 经查,当事人使用“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微信公众号在推销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自行发布医疗美容服务的宣传内容。当事人曾利用上述微信公众号在2017年3月14日发布一篇名为“伊美康约惠女人节,还有更多闺蜜同行价”的文章,其中有“衡力肉毒素原价4800元特惠价1380元/支闺蜜同行2人以上999元/支”等字样。当事人曾利用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宣传其经营的除皱针项目,该篇文章中有“除皱针是一款A型肉毒杆菌毒素,可阻断神经递质乙酰胆碱的释放,从而使肌肉松弛、防止纤维老化、从而改善动态性皱纹,效果颇佳,还可治疗嘴角纹、眉间纹等”等内容。上述宣传内容应认定为广告。依据《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和当事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可知,涉案肉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当事人称其自2017年至今持续经营“衡力肉毒素”,一直是从国药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购进的,生产商是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衡力肉毒素”产品在文章发布时的供货协议、进货台账及产品照片。此外,当事人提供了于2016年12月28日以4800元的价格销售衡力肉毒素的销售记录,证实了当事人所宣称的“原价”的依据。针对1380元/支和999元/支的价格,当事人称未形成实际交易,未提供上述两个价格的交易记录。上述内容为当事人自主发布,无广告费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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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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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6-04-14
处罚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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