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榕泰(广东榕泰)股票索赔:两次信披违法受处罚,投资者索赔案启动

2023-04-21 14:38:15 - 市场资讯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榕泰(广东榕泰)两次信息披露违法受处罚,投资者索赔案启动。(ST榕泰维权入口)

2023年4月20日,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榕泰∕广东榕泰)发布公告称:“2023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

经查明,广东榕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广东榕泰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我局认为,广东榕泰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广东榕泰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章祥兵律师认为,从事关联交易和涉及到公司的重大诉讼,都是《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之一,均应当及时披露。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广东榕泰这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构成两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应当分别认定揭露日。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榕泰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ST榕泰先后两次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故索赔条件为:

1、在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买入ST榕泰股票,且在2020年5月2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4月8日期间买入ST榕泰股票,且在2022年4月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3、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间买入ST榕泰股票,且在2022年12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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