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否申诉人所写

2022-05-21 01:36:27 - 检察日报

借条是否申诉人所写

 上海市检察院心理测试技术人员与文件检验鉴定人共同对被测试人开展心理测试。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7日,申诉人刘某因不服生效民事裁判,前往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申诉前,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多个程序,历时两年多。刘某自述其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分10次借给毛某22万余元,未让毛某书写借条,因毛某一直未还借款,刘某于2017年4月向区法院起诉,区法院判决刘某胜诉。毛某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于2018年3月判决毛某胜诉。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二审中,毛某依旧辩称22万余元中,15万元系刘某向其购买一对“龙凤对章”的钱款,并提供借条复印件一份。其自述该借条是刘某在付款前拿走“龙凤对章”时所写,现借条原件已归还刘某;剩下7万余元是刘某在与其一起经营培训机构期间私收的课时费,应退还给自己的。刘某对此说法均予以否认。

由于无法提取“借条”原件,不具备笔迹鉴定条件,二审法院委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就“毛某是否给过刘某‘龙凤对章’的情节”进行心理测试。结果显示,毛某的陈述可信度高于刘某。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尚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交付款项系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于2018年7月判决刘某败诉。刘某申请再审,市二中院于2019年6月驳回刘某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当事人双方对毛某收到刘某给其22万余元这一事实无争议,争议焦点为这22万余元的性质。刘某称,22万余元全部是其给毛某的借款;对于二审期间就“是否拿过对方‘龙凤对章’”问题未通过心理测试一事,其辩称是因临场紧张所致,不承认测试结果。毛某则称,其中15万元为刘某购买“龙凤对章”的钱款,借条是刘某因拿走“龙凤对章”时未付款所写;另7万余元为刘某退还的课时费。为厘清案件关键事实,2020年6月,该案承办检察官委托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进行心理测试。

【测试过程】

走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2020年6月30日,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心理测试鉴定人会同检察官前往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了解心理测试鉴定人就“刘某是否收到过毛某给其的‘龙凤对章’”进行测试的情况,通过听取介绍、回看测试录像、查阅图谱,对案情和当事人的情况有了更深入了解。

确定测试方式和测试题目。测试采用业界普遍认可的准绳测试法(CQT)进行。通过认真阅卷,经与检察官深入沟通,聚焦刘某给毛某钱款的性质,确定测试的“相关”问题为:

CQT1:你转给毛某的这些钱里有课时费吗?

CQT2:这张15万元的借条是你写的吗?

CQT3:本案的20多万元全都是你给毛某的借款吗?

将文件检验技术融入心理测试。鉴于CQT2涉及笔迹鉴定专业知识,虽无法取得借条原件,但根据心理测试原理,“刺激—反应”的基本过程,仍是现有心理测试理论的核心框架。经研究,决定由文件检验鉴定人在测试CQT2前按照文书鉴定标准收集被测人刘某的书写样本,以观察其反应。

2020年7月3日,主测人就测谎原理、方法和所需测试的问题告知刘某后,其表示愿意接受测试。测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测前谈话时,主测人保持客观中立,向被测人解释测试的科学有效性,强调主测人只关注被测人在整个测试中的心理变化、微表情及行为表现,让被测人感受到测试人员只想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帮助办案人员探究事实真相。

经对测试图表中各参数反应强度及诚实、说谎概率进行综合分析,刘某在CQT1的测试中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无说谎显示。在CQT2测试前,主测人向刘某出示了借条复印件,刘某否认写过此借条,坚称庭审前从未看过该借条。正式测试此问题前,由文检鉴定人以听写的方式现场采集刘某的书写样本。在此期间,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不按指示正常听写。在按照借条内容听写时,刘某故意缩小字体,边写边支吾:“你们问我课时费等问题都可以,非要我写借条,万一写成一模一样,不是讲不清楚了嘛?”文检鉴定人回应道:“如果借条不是你写的,不用担心会写成一模一样……”刘某听后,迟疑一会儿,放下笔,主动向心理测试鉴定人和文件检验鉴定人表示,课时费肯定是没有的,“龙凤对章”确在他那里,是因为毛某不还钱,押在他那里让他去卖,如果卖得高,把余款还给毛某,如果卖不掉,就以此抵债……15万的借条是毛某逼他写的……刘某自述,在庭审期间,也曾犹豫是否承认收到“龙凤对章”和书写借条的实情,但终因害怕要不回借款而退缩。据此,在CQT2和CQT3的测试中,因刘某承认“15万元的借条是其所写”而终止。对比刘某采集书写样本和测试CQT1时的行为表现,结合所采集的图谱,更使主测人确信其在“课时费”问题上没有说谎,并及时向承办检察官反馈了测试结果。综合审查全案,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对刘某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诉求不予支持。

【办案启示】

本案的成功办理,源于检察官主动运用心理测试技术辅助办案的意识,基于上海市检察院多年来重视发展心理测试技术门类和培育专业人才,体现了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的深度融合,受到业务部门的好评。鉴于民事案件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为高度盖然性标准,心理测试报告对进一步明确法律事实以及判断双方证据证明力高低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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