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公布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近期,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强化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守安全、稳价格”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哄抬物价、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现选取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守安全、稳价格”专项行动。
案件1
李某哄抬蔬菜价格案
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李某在疫情期间高价销售蔬菜。经查,当事人从批发商处低价采购蔬菜,并通过微信建群的方式向周边社区居民销售。在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抬高蔬菜销售价格。其中,青菜进货单价3元/500g,销售单价为10元/500g,进销差价率为233%;生姜的进货单价为5元/500g,销售单价为15元/500g,进销差价率为200%;另有韭菜等十余种蔬菜进销差价率介于75%至200%之间。上述蔬菜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已超人民币五万元,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2
潘某涉嫌哄抬价格案
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潘某在“饿了么”平台销售的食用油价格过高。经查,当事人通过“饿了么”平台以6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金龙鱼双一万”稻米油(1.8L装),该商品的进货单价为38.33元/瓶,扣除平台相关费用,其进销差价率达60%,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目前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件3
某食品商店涉嫌哄抬价格案
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收钱吧”平台向周边小区居民销售蔬菜。其中,香葱的销售价格先后为15元/500g、12.5元/250g,进货价格为3.5元/500g,进销差价率高达328.6%、614.3%,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案件4
某餐饮公司涉嫌价格欺诈案
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饿了么”平台对外提供外卖食品服务,在未提供塑料盒、纸盒等包装方式的情况下,按照塑料盒1元/个、纸盒0.5元/个的收费标准收取外卖包装费。期间,当事人违法收取包装费单笔最高达15元,合计违法收取包装费85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目前,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款项,并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顶格处罚款人民币4280元。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综合运用提醒告诫、政策指导、行政处罚等手段,持续加大价格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借疫情之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在此也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投诉举报。
资料来源于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陈容超、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