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该谁担?

2024-06-21 07:30:26 - 南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郑芳通讯员陈壹千廖丽萍)宝马车主陈某通过某平台呼叫代驾服务,接单的王师傅在代驾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车辆撞到花圃,车辆送修花费了1.7万元。事故中产生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因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2年10月某日晚,车主陈某通过某公司平台呼叫代驾服务,然而,接单的王师傅在代驾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右后轮撞到了停车位旁的花圃。交警部门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师傅违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将宝马汽车送去维修,花了1.7万元维修费。之后,陈某将某公司及王师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维修费、替代性交通工具使用费等。

法院查明,被告某公司(甲方)与被告王师傅(乙方)签订有一份《代驾合作协议》,内容包括:本协议为合作协议,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甲方提供代驾服务平台,乙方利用平台信息并以甲方名义进行代驾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代驾服务信息,甲方按每单7元或8元(含2元或3元代驾险和5元平台费)从乙方充值余款中扣除,余下的为乙方收入;乙方在执行代驾服务时须穿戴甲方统一定制的服装、手套、徽牌等;乙方解除协议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如无故不履行本协议,乙方预付款余额和履约保证金不给予退还。此外,协议附件《全职兼职说明》载明:全职每天至少5小时,每24小时上线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兼职每周6天,确保高峰期3个小时在线接单;如公司有活动,不论全职还是兼职均需接受公司统一安排。

法院认为,从某公司与王师傅实际履行合同过程来看,某公司作为平台的提供者,其在每一单代驾业务中,不仅作为获取、提供代驾需求信息的主体,还对平台费的收取标准、服务流程的规范、工作时间和在线时间等进行规定和监督,其并非单纯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服务的一方,而是通过对包含王师傅在内的代驾司机进行组织和管理,使代驾司机按照一定的模式和标准以其平台的名义对外提供服务。双方协议虽名为“合作协议”,但不能否定王师傅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这一实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某公司应对因王师傅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系通过某公司的平台呼叫代驾服务,某公司通过平台派单给王师傅后,王师傅以某公司的名义提供代驾服务,并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王师傅的行为符合在履行代驾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形,属履行职务行为。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维修费1.7万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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