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委会联合福田区消委会发布消费提示 研学旅行七大问题注意“避坑”

2024-06-21 10:01:00 - 深圳新闻网

转自:深圳商报

深圳新闻网2024年6月21日讯(深圳商报首席记者董思)6月20日,深圳市消委会联合福田区消委会召开研学旅行消费监督新闻发布会,公布研学旅行的消费监督情况及消费提示。

近年来,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推进,社会对素质教育需求日益旺盛,研学旅行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研学旅行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市场乱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市消委会结合前期调查结果,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对调查情况及格式条款进行分析,对其中可能涉嫌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法律评议,发现研学旅行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主要存在七个问题:

(一)退改产品收取高额违约金

部分经营者退改政策设置类似“全款40%、60%、100%的违约金”,该行为明显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经营者利用该类格式条款限制、排除了消费者在合理时间内退款或改期的合法权益,加重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涉嫌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经营者资质参差不齐

目前存在部分经营者资质不全,安排的随队人员缺乏相应的资质能力,导致部分研学旅行产品中出现“游而不学”以及研学体验质价不符的情况。根据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研学旅行服务规范》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研学旅行活动的承办方应具有旅行社业务许可经营资质,研学旅行活动的承办方应为研学旅行活动配置一名项目组长,应至少为每个研学旅行团队配置一名安全员、一名研学导师、一名导游人员。在研学旅行服务履行时,研学旅行的承办方未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所要求的服务质量的行为,涉嫌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通过格式条款单方获得消费者的肖像权

研学旅行经营者使用消费者肖像和声音的影像或录音作品,应取得消费者的明确授权。如果仅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规定经营者有权使用消费者肖像、声音等,涉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免除消费者的权利,涉嫌无效,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

(四)研学旅行产品的宣传内容与实际行程不符

部分经营者存在研学旅行产品的宣传内容与实际行程不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宣传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可能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使其购买研学产品的目的落空,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及广告欺诈。

(五)设置单方免责条款

部分经营者存在类似“乙方概不承担责任”的格式条款,在宣传内容或者合同中明确免除了其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款涉嫌属于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无效。

(六)不必要、不合理收集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

部分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先提交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身高、体重和就读学校等个人隐私信息,之后消费者才能购买研学产品,买完产品后经营者才提供正式的服务合同。

如果消费者不与经营者订立合同,其个人隐私信息也已被经营者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收集信息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应限于签订、履行合同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经营者在签署正式合同前,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必要性,涉嫌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

(七)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

部分经营者存在类似“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意味着一旦经营者与消费者对其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以经营者单方的解释为准,此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单方规定其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属于明令禁止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也明文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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