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敦豪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因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代为确认收到快件被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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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敦豪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因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代为确认收到快件被处以警告
2024年06月20日,铁岭市邮政管理局就铁岭市敦豪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铁岭市敦豪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志强
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道岭东街140-2号1-2聚益花园住宅小区2幢1-2
品牌:韵达
二、案由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代为确认收到快件
三、主要事实
2024年4月至5月,通过调取市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举报平台数据,你单位存在4起快递企业派送服务不到位,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问题。举报平台诉求问题单号分别为463524281034676、433860323933183、43391056768707、319163834138949。述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法律,不按规定执行相关制度要求,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的行为,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第一项行政处罚:警告
四、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承办单位:铁岭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