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如何保障各类主体公平竞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回应

2024-06-21 16:15:00 - 媒体滚动

转自:杭州网

潮新闻讯21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表示,《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发布,从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标准、机制等方面做出27项安排,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许新建说。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如何保障各类主体公平竞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回应

目前,不同地方落实公平竞争制度的进度还不平衡,有一些地方仍存在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不同规模企业实施不公平待遇等问题,《条例》将如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

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回应,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所以《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建立了一个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条例》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

“比如,在监管执法中我们发现,有的地方可能会通过下发文件等方式直接指定某个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这样就排除了其他企业的准入机会,属于《条例》禁止的行为。”周智高说。

第二,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比如,我们发现有个别地方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对本地企业迁出设置了一些障碍,妨碍企业自主迁移,这就违反了《条例》的规定。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经营者凭借某些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条例》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周智高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有关审查标准、明确行为规则、划清红线底线,不断增强《条例》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制度的严格实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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