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并非新政 专家:实为常规商办房产税,与个人住宅无关联

2022-07-21 16:43:00 -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凌晨 西安报道

7月20日,陕西省政府正式公布《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引发诸多关注与争议。部分网友将其理解为陕西省即将开征房地产税的前兆,并视其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又一个重大信号。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致电陕西省税务总局得到回复称:“房产税并非房地产税。本次发布的《细则》也不是新政,只是在此前基础上做了调整。数年前,房产税便已开始在陕西施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2017年,陕西省政府出台的一则关于印发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便在网上引发热议。

随后,陕西省财政厅公开回应道,通知是陕西省根据早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并非出台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事实上,本次发布的《细则》也与上述情况类似。

“房产税已经存在数十年,全国各大一二线城市几乎都有。不只是陕西,多地房产税的调整和修订已是常态。”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说道,“从本次《细则》的征收税额方面来看,陕西与国内大部分城市主流征缴标准差不多。”

个人所有非营业性质房产免征

本次发布的《细则》主要包括房产税实施办法与实施细则两部分,其中明确划分了纳税人、纳税面积、征税范围、每平米纳税额以及免征税土地类型等情况。

最受关注的便是免征税土地类型,共包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共五类。

其中,“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引发关注。

“这个主要指个人所有住宅性质房屋。”严跃进说道,“目前市场上的商办公寓或者商住公寓依然属于征收范围内。”

“个人名下的出租房屋,是否为营业性,以房产证上所标明的‘商用’、‘住宅’为划分的依据。”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若房产证上标明的是“商用”,则具有营业性质;若标明“住宅”,则不具有营业性质。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个人房屋租赁并不算是经营性质。

此外,《细则》中着重提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指的是上述单位的办公用房与自用用房。

若上述单位房产用作租赁及非本身业务所使用的生产、营业活动,则应同步征收房产税。

征缴税额方面,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纳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此外,征税范围为市县区行政范围以及工矿园区区域内,税额由房产产权所有人缴纳。

《细则》还提到,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重庆等地试点房产税已数十年

事实上,房产税非房地产税。

从概念上来看,房地产税是政府向地产物业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征收对象往往是房产的业主或租户等使用者。

不同的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房屋,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且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房产税可以理解为商办领域的房地产税,跟购房者们日常关注的‘房地产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严跃进说道。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1年1月,重庆、上海两大城市开始试点房产税。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有两种征收对象,一种是对高端住宅收税,即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或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另一种则是外地来重庆置业的,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人员的新购住房。

关于高档住房的范围,《暂行办法》规定为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重庆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中指研究院曾于2021年发文称,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的征收对象范围偏小且免征力度较大,房产税对城市税收收入贡献较低。“豪宅税”实施三档差额累进税率,对高端需求释放有一定抑制作用,而“三无税”的免税门槛偏低且难以抑制本市户籍家庭投资性需求释放。

“虽然影响房价的因素较多,但试点房产税10年来,重庆的房价依然肉眼可见的上涨。”一行业内人士称,“西安也并非首次出台房产税相关政策,过去5年内,房价依然保持上涨势头。因此,一方面房产税对市场影响始终有限,另一方面,房产税并不是房地产税,只要不涉及个人住宅,对大家生活并没有过多影响。”

“在全国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各地房产税的调整也愈加频繁。”严跃进说道,“房产税的背后其实是一家企业的成本,所以长期来看,还是要不断降低企业用地用房成本,以此保证市场活力。”

(作者:凌晨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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