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港水域两船相撞1船沉没2人死亡,调查报告:两船责任同等
7月21日,中国海事局官网公布一份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5月17日22时许,珠海经济特区某有限公司所属油船“XX318”轮与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拖轮“XXX12”轮在盐田港YICT9#泊位对开水域发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XX318”轮球鼻艏轻微凹陷,“XXX12”轮沉没、2人死亡,少量油污入海并被及时清理回收,直接经济损失约800万元,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事发后,深圳海事局决定提级成立深圳“5·17”“XX318”轮与“XXX12”轮碰撞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邀请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调查。
据调查报告,经分析,“XX318”轮球鼻艏与“XXX12”轮左舷船舯(37-29#肋位)发生碰撞,接近垂直碰撞。基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以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分析,双方船舶在保持正规瞭望、安全航速、碰撞危险判断和避免碰撞的行动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过失。交叉相遇局面下,双方未能及早发现对方并采取有效避让行动是导致碰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两艘机动船在能见度良好的港区水域内发生的互有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考虑航海实践操作、事发水域通航环境复杂、两船操纵性能和拖轮接近全速航行等情况,综合双方的行为和过失以及对本起碰撞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失程度,认定“XX318”轮和“XXX12”轮负有同等责任。
其中,“XX318”轮未保持正规瞭望,未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手段判断碰撞危险;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XXX12”轮未保持正规瞭望,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未使用安全航速;未采取最有效的避免碰撞的行动。
调查报告指出,“XX318”轮值班驾驶员(船长)虞某国和“XXX12”轮值班驾驶员(大副)林某瑾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同时,该起事故中,“XX318”轮大副张某兴和“XXX12”轮水手蒋某鑫均存在履行瞭望职责上的疏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此外,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对拖轮作业工作动态实施有效监控,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监控拖轮船员不安全行为,未能提供有效的培训确保船员正确守听和使用甚高频,未能确保拖轮船员掌握合格的应急逃生技能。珠海经济特区某有限公司未纳入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并明确部门及其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未确保船员具备合格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反应能力,公司岸基管理人员不熟悉公司有关应急处置制度,未能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调查组建议,“XXX12”轮大副林某瑾、“XXX12”轮事发时驾驶台当值水手蒋某鑫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XX318”轮船长虞某国、“XX318”轮大副张某兴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盐田海事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船舶在进出港时未加强瞭望,未保持安全航速行驶;珠海经济特区某有限公司所属船舶在进出港时未加强瞭望,未保持安全航速行驶,未有效落实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建议相关部门对两家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调查组还向珠海经济特区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港集团等单位发出安全管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