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固收投资 | “双碳”目标背景下资本市场融资主体碳相关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2023-07-21 14:45:00 - 金融时报

当前,可持续发展和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理念已成为我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动选择和重要举措,应对气候变化是其中的关键议题之一。我国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抓手。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下简称“双碳”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从顶层制度设计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从实体企业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到相关金融工具的引导支持,需要各方协同发力。对碳排放信息的全面规范披露和统计核算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也是政策制定、推动工作、开展考核、谈判履约的重要依据。

下文将基于中债碳中和数据库,对包括发债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内的我国资本市场融资主体的碳排放相关情况以及碳中和相关概念债券情况进行梳理,以期归纳在“双碳”目标背景下,我国资本市场融资主体的相关工作进展,为下一步发展提出建议。

“双碳”目标背景下的政策指导与要求

(一)“1+N”政策体系是“双碳”目标的指挥棒

在2020年9月“双碳”目标提出后,我国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为有序安排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指引。目前,已基本建成“1+N”政策体系,从各个方面指导“双碳”目标的落实。

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1+N”政策体系中的“1”,《意见》分别对碳达峰、碳中和两个阶段的工作进行了系统谋划和总体部署,其中提出到202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的目标。随后,国务院在10月27日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为“1+N”政策体系的“N”,《方案》提出了碳达峰十大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落实2030年碳达峰目标的阶段性重点任务和具体指标的达标要求。在此基础上,各相关部门出台了更加细致的指引性文件,指导各行业、各地区制定本领域内的碳达峰行动方案。

(二)金融支持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助推器

自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以来,我国绿色金融在政策体系完善、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主体发展以及产品创新等方面,都取得显著成效,发展水平步入国际第一方阵。

在“双碳”目标提出后,绿色金融业务的质量和体量都进入发展的“快车道”。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2022年,原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这些文件为金融行业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和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指引。截至2023年3月,我国绿色贷款余额超22万亿元,约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0%;绿色债券发行量大幅增长,超过2.5万亿元。

同时,主管部门创新推出聚焦碳减排的货币政策工具和金融产品。202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创设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引导其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清洁领域、节能环保和碳减排工具领域内的各类企业提供碳减排贷款。一周后,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再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利用专项再贷款。截至2023年3月,我国已累计提供3000多亿元再贷款支持,带动商业银行向企业低碳项目发放贷款近6000亿元。

在债券品种创新方面,2021年3月和7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沪深交易所分别推出碳中和债,其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能源项目、清洁交通类项目、可持续建筑类项目、工业低碳改造类项目等。作为绿色债券的子品种,碳中和债的资金用途更加聚焦,项目遴选更加精准,信息披露更加透明,有助于促进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低碳领域。

(三)碳排放相关信息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基础

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系统部署我国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该方案指出,碳排放相关信息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制定政策、推动工作、开展考核、谈判履约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政策规范主要是生态环境部在2022年印发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曾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上市公司及发债企业和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披露碳排放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年度碳实际排放量、上一年度碳实际排放量,以及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信息。此外,根据碳中和债的发行要求,发行人也需在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重点披露环境效益测算方法和参考依据,对项目能源节约量(以标准煤计)、碳减排等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并鼓励披露碳减排计划。

我国资本市场融资主体碳排放相关信息披露现状

在落实“双碳”目标的背景下,我国已基本实现了从顶层设计到底层规范的制度覆盖,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企业计量能力不足、披露水平较低的现象,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也面临信息收集成本高、信息可比性差的问题。下文笔者以中债碳中和数据库为基础,对当前资本市场融资主体碳相关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下一步开展提出建议。

(一)中债碳中和数据库概况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服务“双碳”战略目标,满足市场参与者对碳减排相关数据的需求,中债估值中心于2022年末推出中债碳中和数据库。中债碳中和数据库覆盖主体包括境内公募信用债发行人和A股上市公司,数据库主要包括3个模块:企业碳排放信息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主体碳排放表现评价,以及碳中和相关概念债券发行情况。

1.企业碳排放信息模块

本模块主要基于企业自主披露数据,数据来源包括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ESG报告、债券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和评估认证报告等各类公开报告,指标包括企业对碳排放的改善目标、减少碳排放或能源消耗的举措等定性指标,以及碳排放规模和强度、碳减排绩效1等定量指标。

2.企业碳排放表现评价模块

该模块主要基于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数据,从碳排放目标设置、碳排放效率、碳信息披露、碳减排绩效及综合表现等方面,对企业的碳排放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可以依据得分进行企业间碳排放表现的对比。

3.碳中和相关概念债券发行情况模块

主要基于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中企业自主披露的数据,指标包括碳中和用途比例、募投项目总碳减排量、募投项目总投资额、募投碳中和项目数量等,方便对碳中和债的核心信息进行评估、筛选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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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政策推动下企业碳排放数据披露情况逐年改善

企业碳排放相关信息是环境信息披露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衡量“双碳”目标实现进程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政策推动下,企业碳排放相关信息的披露水平有所提升,尤其是披露定性信息的主体数量显著增长。2021年,在上市公司中,有55.56%的企业披露了减少碳排放或能源消耗的举措、碳排放改善目标等定性信息,披露企业的数量从2020年的1161家增加至2850家;在发债企业中,有15.62%的企业披露了上述信息,企业数量从2020年的493家增加至637家(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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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定性信息,虽然披露碳排放总量、碳减排总量等定量信息的企业数量也呈现增长趋势,但2021年仅有9.96%的上市公司和6.84%的发债企业进行了相关披露。如图2、图3所示,碳排放总量指标的披露情况相对较好,2021年有369家上市公司(约占7%)和243家发债企业(约占6%)披露了碳排放总量。从细分范围来看,约5%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了碳排放范围一(由企业直接控制或拥有的排放源所产生的排放)和范围二(企业自用的外购电力、蒸汽、供暖和供冷等产生的间接排放)的信息,仅有1%左右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了范围三(企业除范围二之外的所有间接排放,包括价值链上游和下游的排放)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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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企业对碳排放定量信息的披露情况存在差异

从整体来看,金融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对碳排放定量信息的披露情况相对较好,而教育,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三类企业未披露碳排放信息。这与政策要求及行业特征均有一定的关系。采矿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传统的高耗能行业,其企业在政策要求下多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引导金融机构披露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金融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明显提升。

具体来看,在上市公司中,2021年金融业上市公司对碳排放总量的披露率达到46%,较2020年增长8个百分点(见图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企业披露率超过10%。在发债企业中,2021年披露率超过10%的行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这些行业的披露率较2020年提升了2个百分点左右(见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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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碳中和相关概念债券主要以电热燃及水生产行业主体发行的3年和5年期中票和公司债为主

中债碳中和数据库采集和整理了市场上已发行的碳中和相关概念债券信息。截至2023年4月中旬,我国已累计发行240余只碳中和相关概念债券2,累计发行量近4000亿元。债券品种以中期票据和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为主,债券期限主要以3年期和5年期为主,二者占比近75%。

从发行人所属行业来看,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发行的碳中和相关概念债券数量和规模最高,其中主要是发电企业。如图6、图7所示,截至2023年4月中旬,该行业已发行本类债券99只,规模约为1431.13亿元。政策性银行和金融业共计发行62只,规模共计1949.7亿元,带动金融资金投向绿色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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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碳中和债的募投项目来看,募集资金投向的碳中和项目超过520个,所支持项目的总碳减排量近18亿吨/年,引导资金聚焦支持低碳产业发展。

启示与建议

企业进行有效、准确碳相关信息披露的动力一方面来自披露规范的约束,另一方面来自于企业碳排放计量的能力建设。建议相关部门从以下两个方面建立更细致的标准,以提升企业的披露水平和计量能力。

(一)加快出台碳排放相关信息披露标准

目前,在国际上已出台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标准、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SASB)、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建议(TCFD)等可持续相关信息披露标准。2021年11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Foundation)在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成立了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ISSB将在2023年二季度末发布首批可持续性披露准则,其中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是披露的重点。在TCFD标准和ISSB征求意见稿中,均对企业披露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的碳排放数据提出了要求。香港交易所也在2023年《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征求意见稿中采纳了TCFD和ISSB的建议,强制要求企业披露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的数据。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碳排放信息披露出台相关的披露标准,建议管理部门尽快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统一、通用的企业碳相关信息披露标准,以便利管理部门和市场机构进行监测和评估。

(二)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

建议结合重点行业的实施情况,逐步确立覆盖全部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并不断加强企业的能力建设,为企业进行碳排放核算提供支持。同时,积极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碳估算工作,为企业规划、监督、管理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提供可用工具,也为投资者评价、跟踪、对比市场信息提供数据参考。

注:

1.碳减排绩效为中债碳中和数据库中的一个字段,依据企业同比碳减排率和碳减排总量计算。

2.仅包括公募信用债,不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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