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起诉,索要财顾费,上市公司称“专业度不够”“重整方案无操作性”

2022-08-21 19:48:00 - 市场资讯

券商起诉,索要财顾费,上市公司称“专业度不够”“重整方案无操作性”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2)湘1003民2397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财务顾问协议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金贵银业向原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支付财务顾问费2,78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780万元为基数,以2021年1月8日公布的一年期LPR标准3.85%为基础加计30%,即以5%为年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8日(含)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19日为1,915,111.11元);以上金额暂计至2022年5月19日合计为29,715,111.11元。

(2)金贵银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4、案件情况

2019年9月27日,金贵银业与银河证券签订《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顾问之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协议》),约定银河证券担任金贵银业司法重整程序的财务顾问,协助设计有关司法重整方案并协助进行方案的论证和实施工作。因银河证券在协议签署后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职履约,怠于履行义务,财顾服务专业度不够,出具的重整方案存在重大缺陷或遗漏,无操作性,未被各方采纳;金贵银业对全额支付顾问费用存在异议,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银河证券以诉讼方式解决财顾合同纠纷。

5、本案进展情况

公司已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2)湘1003民2397号。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2)湘1003民2397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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