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再是无限责任主体

2024-08-21 07:07:47 - 羊城晚报

□蒋理

最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在中学体育课上的足球比赛中,两名学生发生碰撞,其中一人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家长诉至法院,但法院认为,学校在本次教学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事引发媒体和舆论关注后,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有网友质疑:为什么在学校发生安全事件,学校可以无责呢?

既要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学校正常办学秩序,就需要依法界定学校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不问青红皂白,只要发生校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就追究校方的责任,其结果是校方难免会采取“避责”的方式,取消有安全风险的教学活动、户外活动,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学校正常教学,以及学生的健康成长。

2019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

但从现实看,一些地方在认定学校的责任时,还存在只要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以及相关的老师、学生都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即所谓的“谁受伤谁有理”。如此前,就有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被同学铲球铲伤,学校被认定要承担部分责任。

这样的责任认定,显然会令学校、老师都面临很大的安全压力。近年来出现的“课间10分钟消失”现象,就与此密切相关。学校、老师之所以要求学生不得在课间离开教室到走廊、楼下活动,就是担心学生在活动时发生磕碰伤害事故,家长“兴师问罪”,要追究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地方教育部门为息事宁人,大多会以“和稀泥”的方式,要求学校、老师赔偿“花钱求平安”。如此一来,大多数的学校和老师,也就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对学生进行“圈养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家校双方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界定责任,还有部分舆论认为这是校方推卸责任,不直面问题。事实上,通过法律途径界定责任,这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回到这起安全事故上,受伤学生参加的是学校在体育课上组织的班级之间的足球比赛,在比赛中为争抢足球发生碰撞,摔倒致右肘关节多发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家长要求学校以及与其发生碰撞的同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判认为,学校已经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与其一起踢球的同学,也无伤害故意,不存在过错。在一审判决后,受伤同学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对学校开展正常的体育活动,极为重要。如果法院支持家长的诉求,要求学校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那么,学校接下来就不敢再组织带有对抗性的体育比赛,因为人员身体接触、运动损伤,在体育运动中是难以避免的。另外,同学们在运动、踢球时,也不敢全力对抗,这怎么开展体育比赛活动呢?

当然,也有人认为,学生在校园里受伤,学校总要承担一定责任。这就把学校视为无限责任主体了。对于学生在校园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合适的办法,应该建立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包括,学校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等等。简言之,不能把安全责任都压在学校身上,要依法界定学校责任,也让受伤学生的医疗得到保障。这才能维护学校办学秩序,促进学校规范办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并给予学生完整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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