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职业代购人在明知委托购买产品不符合标准仍代购的,将担责

2024-08-21 12:16:00 - 中国日报

转自:中国日报网

代购是互联网经济发展催生的新业态之一,代购过程中产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的维权问题以及代购人的责任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最高法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此类代购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代购人不应当承担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如果明知消费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生产者追偿。

【责任编辑:许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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