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法院普法《民法典》之“定金”和“订金”

2024-08-21 15:05:26 -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21日电(谭伟旗王静怡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定金”和“订金”之间的区别。

该公众号介绍,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具有的担保作用能够督促双方自觉履行约定,并且一旦违约,将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其法律后果具体要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来确定,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

但是订金返还不代表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反之,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该院公众号介绍,定金和订金都是交易的支付方式,正确厘清和应用定金与订金,了解它们定义、性质、法律后果等存在的区别,可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减少纠纷,促进交易的进行。

在交易时,如果适用定金,应采取书面的形式,作为明确其定金性质的凭证。但需注意,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并处,但适用定金罚则后,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即可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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