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不文明行为怎么揪?谁来罚?

2023-09-21 13:30:0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工网

原标题:广州拟对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立法:偷窥偷拍、滋事斗殴等最高罚款5000元。市民专家热议——(引题)

地铁不文明行为怎么揪?谁来罚?(主题)

羊城晚报记者柳卓楠

在地铁上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滋事斗殴、猥亵他人或者偷窥、偷拍的,个人最高罚款五千元,并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责任……

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针对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内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规定,如禁止停放车辆、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随地吐痰、携带宠物、吸烟(含电子烟)等,违者将面临相应处罚。

《条例》公布后,引发了网友和市民的广泛关注,冲上新浪微博热搜广州榜前三名。这些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否合理?《条例》若落地,如何做好监管,确保更好地执行?《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哪些难题?记者就此采访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专家以及市民等。

地铁不文明行为怎么揪?谁来罚?

【内容详解】

随地吐痰吸烟乞讨等都会被罚款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七类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派发印刷品;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悬挂物品;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吸烟(含电子烟);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如若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罚款。如:擅自堆放杂物、派发印刷品、摆设摊档,或随意刻划、涂画、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吸烟(含电子烟)的,处五十元罚款。

偷窥偷拍滋事斗殴等最高罚5000元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九类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包括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驾驶室或者其他禁入区域;攀爬或者翻越围墙、围栏、护栏、护网、屏蔽门、闸机、列车等;强行上下车;携带电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自行车(使用完整包装且符合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进站乘车;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猥亵他人或者偷窥、偷拍;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主管部门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热议】

惩戒机制将对不文明现象起到震慑作用

“早就该这样了。”“处罚非常有必要,能起到震慑作用。”《条例》公布后,引发广大市民和网友的热议。多数市民表示支持,认为对地铁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是必要的。

市民郭女士表示,《条例》的推出很有必要,广州作为常住人口超1800万的城市,轨道交通是重要的出行工具与人流密集场所,进行明确规范指引,有利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健康运行,给乘客更加良好的体验感。“对于不文明行为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禁止和惩戒,能够起到震慑作用,我觉得是很合理的。”郭女士说。

“这样的立法规定很好也很必要。地铁是大家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交通工具,维护乘客的安全和舒适环境非常重要。”市民巫先生表示,针对偷拍、偷窥、滋事斗殴等不文明行为进行规定和处罚,有助于提高地铁乘车环境的文明程度,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罚款能使人们对这些不文明行为保持警惕,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巫先生认为,罚款金额的设定需要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处罚适度,既能有效遏制不文明行为,又不至于过度惩罚。

偷拍偷窥等如何界定及取证值得关注

“广州地铁那么拥挤,偷拍、猥亵等取证很难。”“偷拍偷窥怎么界定?”“是否设立‘黑名单’制度,再犯错应当加大惩戒。”不少网友也就《条例》提出疑问和建议。

市民郭女士认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惩戒是合理的,但监督要跟上。“例如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等行为很细碎,《条例》如若落地,如何监督和发现这些不文明行为,快速执法解决,相关部门需更明晰职责。”

市民高女士也谈到:“《条例》能否落实到位,谁来执法、谁来监督执法还有待明确。如偷拍行为,若在境外网站上看到被偷拍的视频,还能否追溯到侵害者呢?”

【专家声音】

立法约束有必要,也要避免执法过度

“我认为这个《条例》是积极的,有必要的。过去不文明行为多是靠道德约束,但是当危及公众利益,是需要法律法规来管理和约束的。”广州市人大代表梁丽珍认为,《条例》颁布后有助于减少相关不文明行为的发生,起到威慑作用,对于城市公共交通区域的环境安全、个人隐私安全保障有一定积极作用。

同时,梁丽珍也注意到,《条例》中的相关不文明行为很具体,在执法时如何发现和管理是个难题。“广州地铁人很多,车厢里不一定有执法人员,如果出现了不文明行为怎么及时处理?”对此,她建议,在地铁内可设置相关群众监督和投诉渠道,如张贴二维码,群众可以扫码,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反映身边的不文明行为,通过群众的力量来促进执法。

“有一些条款有待细化和明晰。”梁丽珍指出,《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九类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中,“强行上下车”“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这两点不够明晰。“怎样才算‘强行上下车’?尤其是在地铁十分拥挤的情况下如何界定?‘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这一条也需要界定具体情况,不然容易存在执法过度的问题。”

要厘清相关不文明行为的定义概述

广州市政协委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谭国戬认为,随着近30年的发展,地铁已经成为广州公共交通出行的第一大客流量工具及市民出行的第一选择。在此基础上,如何有序规范管理地铁,已是广州城市交通文明出行管理的重点。此时,有必要通过立法让地铁文明管理有法可依,使文明出行成为市民习惯。

谭国戬也指出,对相关不文明行为,要进一步厘清定义概述,做到执法有据;同时,宜通过广泛宣传、及时处理与常态性监管,让《条例》能够落地落实。

行政处罚执行部门权责需更明晰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徐嵩认为,《条例》中明确列举了一些地铁中常见的不文明行为以及相应处罚方式,方便群众监督和警示,具有积极意义。但与此同时,也要考虑执行过程中的权责问题。“行政处罚必须由主管的行政机关来做,企业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谁来执行罚款、如何避免滥用处罚是个问题。地铁里大多是地铁员工,确保执法落地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明晰权责,并提供相关配套指引。”徐嵩说。

同时,徐嵩也提出,《条例》中部分内容涵盖于国家有关法律已作出规定的范围内,在法规落地时,要做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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