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拆铁路护轮轨鱼尾板16块 非法获利600元却面临三年“牢狱之灾”
2023-09-21 15:14:19 - 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宋潇
9月20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发布的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中,一起围绕盗拆铁路护轮轨鱼尾板构成刑事犯罪——张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案引发关注。
在2022年3月20日至4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巴线K41+800米至K41+900米薛家沟中桥处,使用自家的扳手和斧头等工具先后四次盗拆铁路护轮轨鱼尾板共计16块,并将上述盗拆的鱼尾板全部出售给了赵某(已不起诉),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拆的护轮轨鱼尾板单块价值人民币62元。
经成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安全分析意见书证明,桥梁上的护轮轨鱼尾板被盗后,可造成列车倾覆、毁坏。上述被盗拆的铁路护轮轨鱼尾板已由侦查机关追回10块并发还被害单位。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拆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设施护轮轨鱼尾板,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被告人年满六十五周岁,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60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背篼一个、扳手一把、斧头一把,予以没收,上述作案工具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
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等,可能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安全。被告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拆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设施,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通过有力的司法裁判保障铁路运输良好秩序,助力铁路交通现代化建设,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