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驳回被害人家属申诉:火药枪不在案不影响对被害人持枪对准被告人事实的认定丨追踪到底

2023-09-21 14:15:59 - 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陈章采

四川高县75岁老太聂钦玉儿子被杀死,被告人张传忠被判缓刑,聂钦玉和大儿子江波为此长达二十三年的申诉,日前得到一个令她失望的结果:宜宾市检察院近日向聂钦玉发来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表示聂钦玉、江波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不予支持。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宜检刑申通〔2023〕14号”在详述了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详见封面新闻此前报道)后,对聂钦玉、江波的申诉理由一一予以说明。

火药枪不在案,也能认定被害人持枪对准被告人

关于申诉人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依据全部来自被告人张传忠关系密切方的证词,关键证据火药枪缺失,江涛手持火药枪对准张传忠的事实不能认定的申诉理由。

检察机关称,原判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不仅有原审被告人张传忠关系密切方的证言,还有对双方均不熟识及江涛相邀携带凶器来到现场人员的证言,他们的证言与原审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场江涛手持那支火药枪不在案,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江涛手持火药枪对准张传忠的事实认定。

检察机关驳回被害人家属申诉:火药枪不在案不影响对被害人持枪对准被告人事实的认定丨追踪到底

当年案发现场

关于申诉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张传忠杀害江涛的行为系防卫行为定性错误的申诉理由。

检察机关表示,被害人江涛因矛盾纠纷,纠集多人持枪、刀、木棒等械具对他人实施报复,并将原审被告人张传忠等多人打伤,存在重大过错。案发时,原审被告人张传忠手无寸铁,本是上前相劝,却被江涛持枪殴打,又被何沙、樊朝成持枪威胁其生命安全,其一直处于暴力威胁的状态。原审被告人张传忠面对被害人江涛、何沙等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保护其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后张传忠抢夺何沙手中的刀进行的反击,其在防卫的时间、对象上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原判认定张传忠持刀反击的行为系防卫行为,与案件的事实、证据相符,于法有据。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有自首和防卫行为,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诉人提出对张传忠适用缓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申诉理由。

检察机关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原审被告人张传忠具有防卫行为和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因此,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传忠适用缓刑有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驳回被害人家属申诉:火药枪不在案不影响对被害人持枪对准被告人事实的认定丨追踪到底

聂钦玉的申诉曾在高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

关于申诉人提出审判、检察、公安办案人员共同取证,程序严重违法的申诉理由。

检察机关表示,该案案发于1999年8月,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员、检察官和公安办案人员仅对报案人电话报警情况进行的核查,查明报案人报案的目的仅为听说有人打架,担心出事,所以报了警。该调查结果并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

关于申诉人提出宜宾市中级法院未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传忠赔付死亡赔偿金错误。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因此,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传忠赔付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

两审判决处理适当,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检察机关驳回被害人家属申诉:火药枪不在案不影响对被害人持枪对准被告人事实的认定丨追踪到底

聂钦玉表示将继续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进行申诉

检察机关表示,高县人民法院(1999)宜高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聂钦玉、江波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收到上述通知书后,聂钦玉表示,将在有生之年继续寻求其他途径进行反映和申诉,为死去的儿子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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