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下,关于路演推介有哪些知识点?

2023-09-21 16:52:14 - 市场资讯

全面注册制下,关于路演推介有哪些知识点?

为了提升广大投资者对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了解,小海将推出问答系列内容。本篇为该系列的第七篇,我们接着介绍路演推介的基础知识,就投资者可能关心的问题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Q1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何时可以

组织网上网下路演?

答: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证监会同意注册、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主承销商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共同采取任何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与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一对一路演推介,介绍公司、行业基本情况,但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公开信息披露范围。

Q2

路演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和询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发行情况,预留充裕时间并合理安排路演推介工作。发行人管理层路演推介时,可以介绍公司、行业及发行方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内容,但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得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应当与发行人路演推介分别进行,帮助网下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发行人基本面、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盈利预测和估值情况。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得对证券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活动的独立性。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至少采用互联网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并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和参加方式。路演时不得屏蔽公众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公开信息披露范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路演推介时,除发行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之外,其他与路演推介工作无关的机构与个人不得进入会议现场,不得参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活动。主承销商应当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路演推介过程进行全程录音。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的,应当记录路演推介的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并存档备查。

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者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报价或定价信息;不得口头、书面向投资者或路演参与方透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经营状况、重要合同等重大经营信息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Q3

主承销商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

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哪些主

要内容?

答: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发行人的行业归属、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2.发行人商业模式、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3.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4.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5.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如有)的投资价值比较;6.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因素;7.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Q4

主承销商向投资者提供投资

价值研究报告有哪些禁止性

规定?

答: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证监会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泄露报告内容。

全面注册制下,关于路演推介有哪些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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