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华明及三名注册会计师收警示函
关于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高*、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高*、张**: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医药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所)负责的睿智医药2022、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安永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公司资产及存货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商誉减值程序方面。安永所对睿智医药2022、2023年年报审计中将商誉减值测试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利用了管理层评估专家的工作,但未充分复核利用管理层评估专家工作,未对商誉减值测试表中各期的“收入预测”“特定风险报酬率”“资本性支出”等预测数据确定方法及结果进行充分的分析性复核。未发现公司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时对CDMO业务收入预测不够谨慎,未发现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使用的重大假设指标不恰当、关键假设数据不合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等相关规定。
二是长期资产减值程序方面。睿智医药委托评估机构于2024年4月出具用于睿智医药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睿智)长期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报告及用于凯惠睿智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惠睿智)长期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报告,并在2023年对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均按照可回收的材料市价作为公允价值,长期待摊费用——装修工程评估价值均为0,安永所未对评估的可回收价值进行充分的分析复核并执行进一步适当的审计程序。睿智医药2022年度对江苏睿智计提大额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但在公司存在CDMO业务订单下滑、业务形势发生不利变化、CDMO业务核心团队及负责人离职等长期资产减值迹象的情况下,公司未对凯惠睿智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安永所未对凯惠睿智2022年长期资产减值情况采取相应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三是存货减值程序方面。安永所2022、2023年未对睿智医药存货跌价政策合理性进行分析复核,未对存货期末可变现净值进行整体评估分析,尤其在存在明显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未对存货减值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六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二、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执行审计程序不充分
睿智医药孙公司江苏睿智2022、2023年与关联方尚华科创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相关协议,安永所未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执行相应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安永所对公司2022、2023年年报审计中将营业收入识别为特别风险和关键审计事项,但未充分应对该特别风险,2022年未对收入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说明不执行函证程序的原因;2023年仅对前五大客户收入执行函证程序,未见对函证样本有系统抽样的过程底稿。同时,安永所未对公司2022、2023年度采购发生额进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说明不执行相应函证程序的原因;特别是在长期资产存在大额采购当期即出现大额减值的情况下,仅查阅大额采购合同、送货单、付款凭证等,未对相关重要供应商采购发生额实施函证核查。
二是对回函不符供应商未执行充分的核查程序。安永所对公司供应商格来赛生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GlobalLifeSciencesTechnologies(Shanghai)Co.,Ltd截至2023年末预付账款余额进行函证确认,上述供应商回函不符,安永所仅检查相关支付款项的银行回单等作为替代程序,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充分。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安永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高*、张**作为睿智医药2022、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永所、李*、高*、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