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需!此类残疾人家庭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转自:上观新闻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市民政局于近期修订《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以下简称《审核确认办法》),相关文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审核确认程序如下↓
低保的申请受理
(一)如何确定低保对象
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市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如何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或者其受托人提交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将信息录入上海市民政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并发放《上海市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申请低保,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家庭”)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调查核实阶段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家庭应予配合。
低保的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核对机构一般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跨省协查等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报告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除经济状况核对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还可视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对争议较大的申请家庭,还可进行民主评议。
低保的审核确认与资金发放
1.公示。调查核实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审核确认。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3.低保金的发放。低保金按照当月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额计算,自确认之月起按月定期发放。
温馨提示
主动申报:
低保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个月内主动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提交复审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动态监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对低保家庭每3个月开展一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并加强对低保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的监测,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预警信息处置和定期探访关爱等方式了解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
低保调整: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低保家庭主动告知、经济状况核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核实或探访关爱等方式,发现低保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并将于1个月内开展复审并根据复审情况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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