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3-10-31 07:31:04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11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1、廖良茂刑事案件判决及违法所得追偿情况

2020年11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0〕苏01刑初3号),判决:(1)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责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被害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作出的终审《刑事裁定书》【(2020)苏刑终236号】,江苏高院认为:“廖良茂在与公司签订、履行转让龙昕科技股权协议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将虚增价值的龙昕科技股权转让给康尼机电,骗取康尼机电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维持原判。

2023年9月21日,公司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执行廖良茂的部分犯罪所得1,335,871股康尼机电股票,该等股份已划转至公司股票回购专户,公司将尽快完成该部分股票的注销工作。

2023年10月,公司收到栖霞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苏0113执24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1)涤除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在廖良茂、田小琴、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共计40,901,631股康尼机电股票(廖良茂17,395,070股、田小琴3,514,535股、众旺昕19,992,026股)设定的质押;(2)将廖良茂持有的17,395,070股康尼机电股票、田小琴持有的3,514,535股康尼机电股票、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19,992,026股康尼机电股票变更登记至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目前,法院已启动上述股票的执行程序,执行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跟踪南京中院对于廖良茂全部违法所得的追偿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情况

2022年8月18日,康尼机电分别对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龙昕科技原7名股东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对包括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龙昕科技原10名股东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1)部分被告配合康尼机电以1元价格回购康尼机电向其发行的股票17,435,667股,如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票,差额部分按照股票发行价14.86元/股退还康尼机电损失;(2)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股权转让对价114,067.79万元及利息;(3)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向其支付的现金对价6,724.92万元;(4)全部被告返还从康尼机电处取得的2017年度现金分红1,238.24万元。

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4份判决书,判令:(1)判决生效后,公司十五日内以1元总价回购孔庆涛所持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以1元总价回购胡继红所持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被告王赤昌十五日内将其所持4,861,575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被告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2)判决生效后,被告孔庆涛、胡继红需在十五日内各自退还公司现金对价5,058,893.82元、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在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3)驳回康尼机电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此前公司已对上述4名被告人持有的37,749,990股康尼机电股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但能否足额执行到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来,公司将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上述被告人的追偿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除刘晓辉、曾祥洋二人因另涉刑事案件被羁押,尚未开庭,剩余案件在法院已开庭审理,但尚未下达判决。

3、关于投资者索赔

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公司实际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16个投资者起诉康尼机电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案料,该16个案件正在审理中,但均未下达判决。根据公司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测算机构测算赔偿结果,并结合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独立法律意见,公司于本年1-9月计提投资者索赔损失4,053.23万元。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投资者索赔事宜,努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季度财务报表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姝雯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姝雯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姝雯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姝雯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姝雯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会计机构负责人:肖姝雯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原因说明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并根据准则解释要求,对因适用该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2023年年初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11证券简称:康尼机电公告编号:2023-022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五届八次董事会,于2023年6月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近日,公司收到苏亚金诚关于变更签字会计师的通知,现将相关变更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次签字会计师变更的基本情况

苏亚金诚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2023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原委派黄根进和罗九成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2023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黄根进先生工作安排及保持独立性定期轮换需要,现委派戴庭忠接替黄根进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戴庭忠和罗九成。

二、本次变更人员的基本信息

签字注册会计师:戴庭忠,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00年起从事审计工作,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及大型国有企业提供过年报审计服务。

戴庭忠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2023年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111证券简称:康尼机电公告编号:2023-023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4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完成对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的并购,并依约陆续支付了全部交易对价。后续,公司发现龙昕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廖良茂在股权交割前存在违规担保等情形,遂向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南京市检察院就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提起公诉,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责令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康尼机电。

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权益,公司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对龙昕科技除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原17名股东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9月,南京中院和栖霞法院审查认为,由于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罪尚在审理中,康尼机电的主张应在刑事案件审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发布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2022年6月,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及南京中院下发的指定继续审理裁定书,指令南京中院、栖霞法院分别继续审理公司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提起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发布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2022年8月18日,康尼机电分别对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龙昕科技原7名股东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对包括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内的龙昕科技原10名股东向栖霞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1)部分被告配合康尼机电以1元价格回购康尼机电向其发行的股票17,435,667股,如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票,差额部分按照股票发行价14.86元/股退还康尼机电损失;(2)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股权转让对价114,067.79万元及利息;(3)部分被告退还康尼机电向其支付的现金对价6,724.92万元;(4)全部被告返还从康尼机电处取得的2017年度现金分红1,238.24万元。

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孔庆涛、胡继红、王赤昌、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名被告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2175号】

1、康尼机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孔庆涛所持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孔庆涛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孔庆涛未能配合康尼机电足额回购前述股票,对于未能回购部分,孔庆涛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孔庆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5,058,893.82元;

3、驳回康尼机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2176号】

1、康尼机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胡继红所持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孔庆涛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胡继红未能配合康尼机电足额回购前述股票,对于未能回购部分,胡继红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胡继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5,058,893.82元;

3、驳回康尼机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2178号】

1、王赤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4,861,575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王赤昌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王赤昌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驳回康尼机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2181号】

1、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25,624,553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尼机电,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深圳市泓锦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康尼机电73,251,142.42元;

3、驳回康尼机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4名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上述被告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的通知。

2、此前公司已对上述4名被告人持有的37,749,990股康尼机电股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但能否足额执行到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来,公司将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上述被告人的追偿执行。

3、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待公司收到上述被告人应返还或赔偿的股票、现金后,将会对公司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产生一定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执行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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