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韩城:强化诉讼监督协同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在实践中表现为依法履职中的作为和不作为,以及超越法定职责的乱作为,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监督其是否依法履职尽责,找准监督切口,突出监督重点,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精准开展法律监督,确立“行政诉讼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参与社会治理”的工作思路,找准行政检察在协同推进依法行政、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实践路径,融入推进政府法治化建设大格局。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违法行为调查。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的,如需进一步调查,既可依法向行政机关查阅、调取行政行为档案、案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向行政机关的相关人员询问了解行政行为具体情况。二是制发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执法活动中应改进的问题,可依法向该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三是进行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机关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相关线索,并将移交线索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四是提起公益诉讼。加强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融合,对于使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检察部门及时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线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时,可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告知其法律后果,督促其依法履职尽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王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