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提示】关于防范利用保险名义实施欺诈的风险提示

2024-10-31 11:35:28 - 北方信托

近期,有保险消费者反映某保险公司离职业务人员以高收益虚假保险产品为诱饵进行诈骗,司法部门已立案。为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预防利用保险实施欺诈行为的发生,天津金融监管局特做出以下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关注异常情形,保障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一、认真核验合法资质,提升保险反诈意识

消费者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正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职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业务许可证信息可通过“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查询服务—许可证信息查询”界面查询,销售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可通过“保险中介云平台”网站进行查询。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前,应要求销售人员出示其合法资质证明,积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核验,确保从正规机构和有资质的销售人员处了解产品信息,可以有效规避不法分子虚构保险业务进行欺诈的风险。

二、选择合规缴费渠道,积极防范诈骗风险

针对人身保险产品,监管部门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主要采取非现金方式收取保费;以现金方式收取保费的,应集中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完成;在营业场所外,仅允许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依照保险合同单次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现金保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消费者应在缴费阶段仔细核对交易的对手方信息,确保与产品的销售、承保内容相一致,拒绝向无关机构和个人交付资金,主动防范诈骗行为。

三、及时索取合同原件,充分利用售后保障

保险公司承保后会下发电子保单或纸质保单,包括投保信息、产品条款等内容,消费者应在缴费完成后尽快索取保险合同原件,核对保单载明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应在犹豫期(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或15日内的一段时期,保险合同已载明)内进行回访,向投保人确认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收取保单工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消费者应当利用好保险售后环节,充分评估产品与自身的适配性,积极配合并如实回答回访问题,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切莫轻信他人误导或随意授权他人代为办理。

四、官方渠道查询信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流动性强,消费者除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等处获取信息以外,应通过保险公司官网、客服热线或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后续服务信息。若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果涉及要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来源:天津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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