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这些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禁止上路!
转自:中国广州发布
📣注意啦📣
电动自行车
下月起有新要求
近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
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下月起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
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则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禁止上路!
📁📁
《公告》明确了以下重点内容
1.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要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3.2024年11月1日起:
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
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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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
大家关注的高频问题解答来了
01 严格执行
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
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将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02 严格实施强制性
产品认证
公告要求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及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获证产品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力度,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
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
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
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03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
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聚焦认证质量,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04强化电动自行车
登记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
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05强化电动自行车
行业规范管理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推动标准、认证的贯彻落实;
做好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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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五起
电动自行车各方面
检查将会更严格
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则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无牌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
大家记得提前做好准备
电动自行车
安全出行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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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恩婕
责编|禤志杰
校对| 黄嘉露
来源| 中国政府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州交警、广州天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