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之声丨青岛市人大代表闫浩:规范信访听证程序,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2024-01-31 11:15:00 - 界面新闻

文丨孟宝乐

信访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权益保障的功能,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疏导、化解社会矛盾中起着兜底和辅助的作用。

青岛进入“两会”时间,青岛市人大代表、山东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主任、莱西总工会兼职副主席闫浩建议,规范信访听证程序,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两会之声丨青岛市人大代表闫浩:规范信访听证程序,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闫浩介绍,《信访工作条例》第31条、第36条规定,涉及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信访三级终结”制度是借鉴司法“二审终审”制度,听证制度也是借鉴了审判庭审制度,通过信访群众深度参与信访事项的处理及利害方质询、陈述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保障信访人信访程序性权利,实现程序正义,从而做出公开、公正、合理合法、更具有说服力的处理决定,让人民群众在每个信访事项的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闫浩看来,目前信访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听证主持人资格缺乏具体规定及标准,尚未建立起一支适应信访实践的主持人队伍。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几乎不举行信访听证或听证流于形式。目前信访听证程序适用的《青岛市信访听证程序指南》规定的信访听证类型是事后听证,即说理听证,与《信访工作条例》及《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相冲突。

为此,闫浩建议:建立一支适应现代信访实践的信访主持人队伍,规定担任主持人的资格、标准。比如可以从律师、退休的法官中选任听证主持人或成立听证服务中心,通过考试遴选制度,各区市建立听证主持人人才库。

同时,规范细化《青岛市信访事项听证会工作流程指南》,明确规定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说理听证)两种信访听证类型。

闫浩认为,事前听证适用于初信、初访,形成的听证结论作为信访处置机关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信访处理意见的重要依据。

他建议,在化解信访积案中引入事后听证(说理听证),给予信访人充分表达诉求的机会,通过公开透明和媒体等社会监督方式化解信访积案。探索把说理听证程序作为信访程序终结的前置程序,建立信访程序终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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