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要求期货交易所建立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中国证券报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证监会12月30日就《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重点对期货市场运行多年的成熟做法经验进行总结梳理,对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基础性制度的内涵、制定或调整原则、适用情形、参与各方义务等作出规定,以增强持仓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提升期货市场监管效能。
在持仓限额方面,《暂行规定》拟规定由期货交易所制定和调整持仓限额并定期评估;期货交易所可以对套利交易、做市交易制定相应的持仓限额;应当按照有序原则建立、调整和了结持仓,禁止采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管理;套期保值等期货交易所认定的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申请持仓限额豁免;为品种限仓、源于同一基础资产的期货与期权联合限仓等情形预留空间。
套期保值方面,要求期货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进行额度审批,并且应当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明确套期保值交易应当遵循品种匹配、管理价格波动、期限匹配等原则;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交易者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调整套期保值额度;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套保额度,不得以投机交易为目的滥用套保额度。
大户持仓报告方面,要求期货交易所建立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标准、内容、程序等,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报告标准;对报告内容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者参与境内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情况;明确报送义务,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境外经纪机构和交易者应当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应当按要求配合补充报告内容。
持仓合并方面,一方面,明确对同一交易者在多个会员处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多个账户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另一方面,要求期货交易所根据持仓合并的具体情形建立对应的合并豁免制度,明确相关条件、流程等。
物产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分析,持仓管理符合国际规则,持仓限制、大户持仓报告以及套期保值持仓申报等制度较好保障了市场的正常运行,最大限度避免操纵、关联交易以及恶性逼仓的出现,从而确保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功能的实现。通过具有公允价值的市场定价,能够客观真实地为实体经济提供生产、销售以及贸易的定价,实现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
责任编辑:戴明SF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