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营销宣传月,国通信托在行动(二)——营销行为规范之三原则、八禁止
2023-03-31 17:30:14 - 国通信托
一、信托计划营销的基本原则:
1
非公开宣传原则。营销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以采用投资者见面会、路演等方式进行,但不得通过媒体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2
合格投资者原则。向客户营销推介信托计划时,应按照“了解客户”的要求,充分了解客户财务状况、资金来源、投资目的、投资经历、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情况,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3
充分揭示原则。应依据信托文件和信托计划推介材料,如实向客户介绍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以及风险警示等内容。
二、营销人员在推介时,禁止以下行为:
1
严禁为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2
严禁向客户推介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
3
严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及其他公众媒体向不特定群体公开营销宣传;
4
严禁以任何方式虚假宣传、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5
严禁非法集资,或以任何方式挪用、套用客户资金,参与/介绍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资金往来活动;
6
严禁替代客户签署信托合同等相关文件;代替客户签署业务相关文件或抄录《认购风险申明书》,或进行产品购买等操作;
7
严禁告知、授意客户提供虚假资料;
8
除以上禁止行为外,严禁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制度规范的行为,不得为其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