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双之星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缆等违法行为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3月31日,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六市监处罚〔2023〕51号),涉及六安双之星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缆等违法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六市监处罚〔2023〕51号
六安双之星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缆等违法行为案
六安双之星电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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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星星
一、销售不合格电缆
二、擅自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电缆
三、销售不真实厂名、无中文厂址电缆
四、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电缆
种类:
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缆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缆,没收违法所得1860元。
二、对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电缆行为,鉴于违法所得已在销售不合格电缆行为中没收,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改正,处70000元罚款。
三、对当事人销售不真实厂名、无中文厂址电缆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改正。
四、对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电缆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决定:责令改正。
依据:
一、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电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
三、当事人销售不真实厂名、无中文厂址电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四、当事人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电缆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产品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暂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