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这类险种可以转换了!
转自:中国证券报
银保监会网站3月31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转换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两年。
选择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开展试点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银保监会组织行业力量对转换业务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研究明确了责任转换方法、适用产品范围、护理状态判定条件、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一系列要求,并体现在《通知》中。
具体来看,一是提出适用不同人群的两种责任转换方法。保单贴现法,适用于已进入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将原本在身故等保险责任发生时才能给付的保险金,通过保险金折价的方式提前给付给被保险人。精算等价法,适用于尚未进入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将寿险保单的部分保险责任转换为长期护理给付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未来可能的长期护理保障。
二是选择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开展试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易于理解,护理给付金额方便计算。
三是将特定疾病和意外伤残作为护理状态基本判定条件,既考虑到保险行业有统一标准,又能有效覆盖失能人群,易于操作。同时鼓励人身保险公司结合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对上述基础判定条件进行扩展。
四是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在开发普通型人寿保险新产品时,在保险条款中增加使用保单贴现法进行责任转换的内容,提升长期护理保障供给能力。
提升长期护理保险供给能力
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联合12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老年人对长期护理保障的需求在大幅增长。据国家卫健委披露,截至2021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7亿,其中失能人数在4500万左右。但目前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明显不足。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现阶段人民群众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增长、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存量寿险产品开展转换业务,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提升长期护理保险供给能力,缓解失能人群护理费用压力,同时也创新了保险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解和认识,推动行业为进一步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积累经验。
“一方面,过去健康险结构比较单一,是以重疾险为主、医疗险为辅,失能护理险比较薄弱,产品供给也不足。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对于提升寿险行业对护理风险的保障、扩大护理产品供给能力有积极作用。”中再寿险产品开发高级经理王明彦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说,另一方面,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也是寿险行业一个技术性的突破。过去寿险行业主要是以积累新客户为主,很少考虑险种转换这类属于老客户经营的思路。近年来,寿险行业发展模式发生变化,未来行业发展也需要更多放在探索老客户经营上。
王明彦认为,老龄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已成社会共识,国家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的政策也陆续出台,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相关产品对潜在客户的吸引力。从行业供给端来看,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需要寿险行业逐步加深对长期护理、人口老龄化等概念的理解,建立对应的营销逻辑。
引导行业依法合规开展转换业务试点
《通知》分为正文和附件《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两部分,正文明确了转换业务的定义和方法,开展试点的时间和机构,并对参与试点的机构提出内部经营、风险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规则》突出对转换业务流程的规范,规定了两种转换方法下的适用产品、人群范围、护理状态判定条件、操作流程、精算规则和产品备案等内容。
对于转换业务的定义,银保监会介绍,转换业务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自愿提出的申请,将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寿保险保单中的身故或满期给付等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转换为护理给付责任,支持被保险人在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
该负责人透露,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引导行业依法合规开展转换业务试点。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关注试点开展情况,指导和督促人身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扩大转换业务适用的产品范围,健全监管制度,推动转换业务稳健发展。做好数据积累和分析工作,逐步编制我国护理状态下的生命表,为推动转换业务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筑牢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