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7亿标的仅主张5万律师费,还被法院驳回,裁判理由对律师太“诛心”

2023-03-31 12:18:10 -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银行7亿标的仅主张5万律师费,还被法院驳回,裁判理由对律师太“诛心”

法院认为:如果律师只是“传声筒”“快速员”,任何一名银行员工都能胜任。

来源丨不良资产头条整理自法务之家、裁判文书

实践中,金融借款合同或者民间借贷合同,在有合同约定律师费归属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律师费。但以下这个案例,原告标的近7个亿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且又有合同约定律师费情况下,本应稳操胜券,北京四中院却并未支持。给出的理由对律师而言太“诛心”。

案件经过:

北京银行追索债权要求债务人承担5万律师费

这是北京四中院2021年5月做出的一宗判决,案情比较简单。

2017年5月8日,北京银行(委托人)与北京分行(受托人)、金吉公司(资金使用方)共同签订《委托债权投资计划协议》约定:委托债权投资计划金额为8.4亿元,期限36个月,规定的还款计划是9个时间段。协议第四十一条“费用”中约定,因资金使用方违约而发生纠纷或诉讼的,解决纠纷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由资金使用方承担。

2017年5月26日,北京分行一次性向金吉公司发放贷款8.4亿元。诉讼中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表示,金吉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本金后,自第二期开始就出现拖欠并再未支付过本金,甚至连利息也不再支付了。2020年6月30日,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共同作为委托方,北京市善*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方,签订《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已支付律师费5万元。诉金吉公司,要求其支付贷款本金、利息以及罚息并支付律师费、保全费。

北京四中院认为,上述相应诉讼请求本院原则上予以支持。但针对5万元律师费要求金吉公司承担不支持。为何?

律师屡次犯错一问三不知

北京四中院表示,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的诉讼请求表述中仅要求金吉公司支付“利息、罚息”,但其向本院书面提交的利息计算说明中又提到合同中约定了复利。针对上述情况,庭审期间本院向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核实,要求其明确本案诉讼请求中是否主张复利,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应以“不清楚”“需要和当事人核实”。在此情况下,为维持基本诉讼秩序、保障庭审程序正常进行,本院已经向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释明,本案中仅针对其诉讼请求中提及的“(期内)利息、(逾期)罚息”进行审查,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表示认可。

关于律师费,合议庭形成以下处理意见:合同中约定当金吉公司出现违约行为时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有权要求金吉公司承担为解决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相应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事实上本院已有无数支持判例),但是上述约定存在一定道德风险,即因为权利人不是费用的终局承担者而可能导致其疏于认真筛选律师,放任出现不合理支出之情形。

合议庭认为,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审慎选择律师使得相应费用支出物有所值的附随义务。

而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是,审理期间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的代理人明显不熟悉案件基本事实,对于本院询问的大部分问题都回应“需向当事人核实”,且核实后也仅是简单将回复讯息转递本院,期间未进行任何梳理工作。

举例而言,除前述诉讼请求事例外,在其向本院转递的书面利息计算说明中存在多处明显笔误(比如将2018年归还本金1653万元的时间误写为2019年、将2019年8月26日归还利息的数额误写为500000万元等),竟然需要本院提醒才发现。

再比如,对于期内利息与逾期罚息重复计算问题,该部分事实可谓一目了然,但在金吉公司提出重复计算抗辩且本院在庭前会议期间已经予以提示的前提下,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开庭时依旧懵然无措。

合议庭认为,律师的基本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基本事实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即便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无法起到引导诉讼思路的效果,也起码应当做到拾遗补阙,避免出现重大偏差。事实上,律师的价值应当体现于专业性,如果仅仅满足“传声筒”“快递员”的工作角色,任何一名银行普通职员均可以胜任,当事人根本无需为此额外支出费用。

据此,合议庭一致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不能认定北京分行及建国支行履行了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故对其要求金吉公司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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