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两部新规公布!便利澳门医疗和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执业

2023-05-31 19:52:46 - 政府网站

转自:珠海发布

符合条件的澳门医疗人员,

无需再通过内地资格考试

或短期行医、短期执业制度申请,

也可在合作区范围内提供医疗服务!

珠海首次为合作区定制

“小切口”法规,

便利澳门医疗和药学技术人员

跨境执业。

5月31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并解读《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下称《医疗人员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下称《药学技术人员规定》)。

珠海两部新规公布!便利澳门医疗和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执业

据悉,这是合作区挂牌以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首次为合作区制定的两部“小切口”立法,为今后澳门医疗和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跨境执业提供便利条件。

两项法规都有哪些亮点?

将给澳门医疗和药学技术人员跨境执业带来哪些便利?

一起来看看吧!

注册制、备案制衔接澳门规章制度

《医疗人员规定》在现行短期行医和短期执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衔接澳门《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规定的15类医疗人员,将内地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涉及的脊医、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语言治疗师等纳入其中。符合条件的上述专业人士在合作区注册后,即可在合作区医疗机构提供与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相符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疗人员规定》还为澳门中医生设立中医诊所、澳门医疗人员多医疗机构执业提供支持。其中,法规允许在澳门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生完成注册后在合作区设立中医诊所;允许合作区执业满一年的已注册澳门医疗人员,经向主管部门申请和执业机构同意后,可以在合作区多个医疗机构执业。

根据《药学技术人员规定》,列入澳门《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的药剂师、中药师、中医生和药房技术助理可通过备案制在合作区执业。其中,直接提供药学服务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受聘于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或者自行申请药品零售许可。

为澳门专业人士跨境执业提供便利条件

随着琴澳多元产业不断发展,合作区大健康产业加快布局,医疗事业稳步发展,势必吸引更多境内外优质医疗机构落地横琴,对优秀医疗人员需求将大幅增加。同时随着琴澳融合的不断深入,“澳门新街坊”亦即将落成入住,满足澳门居民对优质医疗服务的需求成为当前最关切的议题之一。

珠海两部新规公布!便利澳门医疗和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执业

与此同时,澳门居民对在合作区开办药店的需求大量增加。而按照目前法律法规要求,澳门居民虽然可以在内地申办药品零售许可,但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需参加内地相应考试,所需时间较长,门槛较高。相关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到合作区就业创业的意愿。

合作区执委会副主任吴子健表示,此次《医疗人员规定》立足于现有港澳医师在内地行医实行的相关制度经验,探索对澳医疗合作方面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规定,无需再通过内地资格考试或短期行医、短期执业制度申请,“这将成为合作区琴澳民生融合的标志性事件,能够进一步提升澳门居民到合作区创业、就业、生活的期望。”

合作区执委会副主任苏崑认为,《药学技术人员规定》为澳门药学技术人员跨境执业提供便利,加快营造合作区趋同澳门的宜居宜业生活环境,“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推动合作区和澳门药品安全治理体系规则衔接,更好地满足澳门居民用药需求。”

据悉,合作区有关部门将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操作规程、申请材料等内容,保障法规顺利落地实施。其中,将配套上线“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医疗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对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执业的管理与监督;配套上线“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系统”,澳门药学申请人可通过系统线上办理,实现全流程零跑动或少跑动,最大程度提升便利性和办理效率。

立法过程体现“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

今年实施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指出,珠海市应当与合作区建立健全长效对接沟通机制,支持、服务和保障合作区开发建设;同时,该条例在立法协作方面指出珠海与合作区相向而行、共谋发展的具体路径。而上述两部法规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正顺畅运作。

珠海两部新规公布!便利澳门医疗和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执业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雍灵介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立法研究中心与合作区法律事务局、民生事务局、商事服务局组成立法专班,共同起草法规草案;在随后的立法过程中,专班还与澳门特区政府进行协调沟通,广泛走访澳门医疗机构代表和澳门药厂商会等机构代表,并听取澳门业界代表的意见建议。

“此次出台的两部法规,回应了澳门居民的诉求,有助于在合作区范围内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为积极探索合作区民生领域立法路径提供有益经验。”雍灵表示。

上述两项法规由

珠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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