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知识帖来啦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
实现劳动权益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那么,大家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快收好这篇知识帖!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问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问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设立试用期吗?
可以!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问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样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一致。
问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还能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吗?
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资讯多一点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正在孕期,公司能终止劳动合同吗?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
看这篇就明白!
问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哪些特殊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问
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以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不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问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经济补偿怎么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