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广西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4-05-31 22:02:56 - 南宁晚报

中学生遭言语欺凌辱名,法院为其“撑伞”正名;未成年人遭受家暴,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救助……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妇联联合召开广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介绍2023年以来全区法院、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情况,并发布了10个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事关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广西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3年,全区法院严惩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共审结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2350件2823人,共受理涉妇女儿童民事案件316731件390003人,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284件(撤诉9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38件。

在抓好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同时,全区法院将少年审判工作中心转向侧重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2023年,全区法院共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089份,联合妇联依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为24282件涉未成年子女案件当事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每个家庭和个人的共同努力。自治区妇联、自治区高级法院坚持协同共治,持续推进反家暴治理,以及各地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2023年,全区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62665件,其中联合妇联建立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撤33593件,调撤率达53.61%。

在关爱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方面,2023年,全区法院共向4125名特殊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额57612431.75元。全区妇联共计救助困境妇女儿童116人,发放临时救助金24.99万元,为21起案件中的29名未成年被害人及49名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服务105次。

发布会还选取了10个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发布,案例覆盖刑事、民事、行政三个类别,涉及校园欺凌、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监护权变更、反家庭暴力等诸多方面,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对于解决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学生遭言语欺凌辱名,法院为其“撑伞”正名

【案情简介】

13岁的小王(化名)与14岁的小李(化名)系中学同班同学。小李通过手机拍摄照片,编辑侮辱性词汇在社交平台发布传播,并与其他同学一起多次围堵、辱骂小王。

事发后,小王的母亲报警求助并向学校反映。学校对小李及其他参与同学作出记过处分的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小王的母亲曾找到小李的家长协商恢复名誉等事宜,均遭拒绝。因多次协商无果,小王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小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社交平台公开发布对小王的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二十小时。同时在班级向小王公开宣读道歉声明。上述道歉行为及道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

庭审中,人民法院对小李及其父母进行了法庭教育及训诫,并向小李的父母当庭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小李的父母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引导孩子,帮助孩子树立和形成正确的思想和良好的品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名誉权典型案例。言语欺凌作为校园欺凌中常见的一种欺凌形式,往往会给未成年受害人造成“比挨打还难受”的心理伤害。

本案判决从“双向”保护未成年施暴者和受害者心智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兼顾情理法理作出裁判,既及时制止了欺凌行为的恶化,也有效保护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名誉权益,对进一步加强“院、校、家”互联教育模式,预防和制止欺凌行为,净化校园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校园欺凌零容忍,法治护航青春路

【案情简介】

小李(化名)系某初级中学学生。某日中午,小李在学校宿舍内遭到十几名同学殴打致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李将参与殴打的同学以及某初级中学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多名被告故意殴打小李,致小李受伤,存在过错;某初级中学在小李遭殴打后没有及时送医治疗,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亦有过错。遂判决多名被告赔偿小李医疗费等损失12万余元,被告某初级中学赔偿小李医疗费等损失2300余元(扣除某中学已先行赔付费用)。

【典型意义】

每一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方式,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清晰认识到校园欺凌行为是违法行为,实施校园欺凌必将受到法律制裁,积极营造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的防治校园欺凌良好氛围。

同时提醒遭受校园欺凌的孩子不要害怕,积极寻求老师或家长帮助,勇敢站出来揭发欺凌行为,这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帮助其他同学免受校园欺凌。家长和学校应当共同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增强未成年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意识,明确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

案例三:走稳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以法织密未成人保护网

【案情简介】

小红(化名)未满14周岁,明知其年龄的大明仍将其带到某宾馆住宿并发生关系,大明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事发后,小红以大明及某宾馆共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大明、某宾馆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医疗费。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明应当对未成年人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未成年人小红夜不归宿,小红的监护人未尽到合理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自行对小红受侵害承担次要责任。某宾馆作为住宿经营者,应对小红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遂判决大明赔偿小红医疗费4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某宾馆承担6000余元的补充责任。

该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辖区旅馆、宾馆、酒店的检查监督和追责力度,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整顿并回函,对某宾馆处以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典型案例。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时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案判决兼顾法理情理,依法严惩未能积极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住宿经营者,彰显司法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同时以案促改,发出司法建议,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强化对住宿经营者的日常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的类案发生。

案例四:追根溯源协管共治,助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3年期间,文身店经营者何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先后为20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检察机关认为何某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本案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何某某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该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依照《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裁判文书并发出司法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司法建议内容开展文身专项整治工作,保障未成人文身治理工作的有效落实。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以及被告何某某对未成年人文身经营活动造成的损害事实及侵害风险,认定何某某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生效后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追根溯源形成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协管共治模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五:责令医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保护新生儿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0年,王某在某市医院生下一名女婴。王某在产检建档立卡、住院时填写的“产科入院须知”上均填写新生儿父亲“李某”的身份信息。随后,王某多次向医院申请为其女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均以王某无法出示新生儿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由拒绝出具。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但并未对申请时需提供哪些资料、签发机构如何签发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了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在王某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信息材料的情况下,王某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属于“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情形。现王某已向医院提供了书面声明,医院可在父亲信息处填写“/”后签发,遂判决医院为王某分娩之女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典型意义】

出生医学证明是重要的人生第一证,是新生儿及时获取各项基本权利和社会保障的法定医学证明。本案从保护新生儿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在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立法本意时,做到适度包容,准确厘定了无法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该案旨在引导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当严守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的情况下,把握好法律适用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作出符合立法本意的变通处理,以有效解决社会纷争。

案例六:办理涉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兼顾儿童的监护和救助

【案情简介】

2011年,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廖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生育女儿小云(化名)。2021年,两人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经常吵架并闹离婚。2022年3月,廖某某带女儿小云在某县租房居住,罗某则到外地务工。

同年7月16日,罗某欲挽回家庭,驾车回到某县。7月18日凌晨1时许,罗某驾车到廖某某住处附近,与廖某某电话沟通未果后,持刀砍击廖某某数刀致其死亡。检察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因廖某某死亡、罗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廖某某的父亲廖某强起诉请求变更小云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解决小云监护缺失问题,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入户走访小云的其他亲属,考察适宜小云后续生活的家庭环境。同时联合民政局、心理指导老师,从监护责任落实、经济困难救助、心理疏导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元化的救助。

经多方努力,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为未成年女孩变更监护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联系协调县民政局,将小云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对象,通过基本生活保障、关爱教育就学、关注心理健康等方式,解决其实际困难。

【典型意义】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对年幼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无疑会造成严重伤害,对此类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救助尤为必要。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履职,对人民法院健全涉未成年人“三合一”工作机制,融合贯通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七: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救护被家暴的未成年人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年仅4岁的小唐遭受母亲马某的家庭暴力,其住所地A市妇联联合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家访,公安部门对马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一个月后,马某全家搬至B市居住,当地妇联联合社工对其家庭开展定期走访,并联系当地幼儿园,资助小唐上学。

同月底,小唐所在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小唐身上有新伤并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并对马某进行口头训诫。2023年10月初,B市妇联代小唐向人民法院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马某对申请人小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冻饿等家庭暴力,并责令被申请人马某接受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

在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内,妇联和社区通过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机制,对马某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此后,妇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对小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他们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联合人民法院上门进行持续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扶。

【典型意义】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自保能力,面对家暴时尤为需要社会的帮扶救助。

本案中,公安部门和妇联组织在发现相关情况后第一时间上门摸排调查,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联合社区对马某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治;幼儿园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公安机关依法出具家暴告诫书并对父母予以训诫;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多部门联合发力共同为受家暴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案例八:三管齐下,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保护伞”

【案情简介】

刘某与丈夫罗某婚后育有一子,罗某常年在外经商。因孩子辍学在家,两人彼此埋怨、互相争吵。刘某不堪其扰提出离婚后,罗某通过不定时打电话、发短信,辱骂、揭露隐私及暴力恐吓等形式侮辱威胁,并殴打刘某。罗某的暴力行为给刘某心理带来极大的创伤和恐惧。

刘某向当地妇联求助后,妇联派人陪同刘某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向罗某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此事平息一个月后,刘某再次遭遇家暴,妇联将其送往家暴庇护站,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协助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遭受家暴,并面临再次遭受家暴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罗某骚扰、威胁、跟踪、殴打申请人刘某。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罗某未再向刘某发送恐吓威胁信息,亦没有对刘某实施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罗某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刘某实施精神暴力,并对刘某进行殴打,给刘某造成身体、精神上的极大伤害。妇联在接到求助后,第一时间联动公安机关出具反家庭暴力告诫书,筑起反家暴第一道防线。

事件升级后,妇联协助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在24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施暴者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妇联组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三方联动协作,“告诫书”“庇护站”“保护令”三管齐下,共同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案例九:婚内伤害亦构罪法律责任需承担

【案情简介】

曹某与蓝某是夫妻关系。2021年4月,曹某与蓝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造成蓝某头部、眼部、身体等多处受伤。蓝某当日到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共9天,支出治疗费4700余元。经鉴定,蓝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侵害蓝某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蓝某诉请曹某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于法有据,遂判决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曹某赔偿蓝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万余元。

【典型意义】

夫妻虽然是紧密不可分的利益共同体,但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均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实现个人自治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夫妻关系、家庭纠纷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挡箭牌。该案例体现人民法院对包括婚内故意伤害在内的家庭暴力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对施暴者依法严惩,是权利保护,更显司法温度。

案例十:多方联动解困境司法救助暖人心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7日,覃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评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法院依法判决肇事方向覃某某赔付各项损失合计98万多元。但肇事方赔偿能力不足,覃某某的赔偿款迟迟未能执行到位。

覃某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导致身体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里有两个未成年孩子以及三位老人需要赡养,现只能依靠爱人的微薄收入支撑全家生活。覃某某后续治疗还需高额费用,其家庭陷入生活极度困难状况。经法官依职权告知,覃某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决定对覃某某救助10万元、15万元。为进一步形成救助合力,两级法院在联动救助的同时,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积极邀请当地政府、医院、村委等单位共同开展救助。

当地人民医院为覃某某提供了最新型辅助器械,已瘫痪卧床多年的覃某某借助辅助器械重新站立起来,极大增强了他的自理能力和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其家庭也在法院司法救助和各部门的帮扶下,摆脱了生活困境,更加积极乐观地面对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广西两级法院关爱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对残疾人家庭开展司法救助、协调实施综合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广西两级法院在收到线索后化“被动求助”为“主动救助”,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此外,通过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开展政府、法院、乡镇、村委及医院等多方联动,从人文关怀、日常帮助、资金帮扶及使用监管、医疗服务、生活物资等为救助申请人提供多方面救助帮扶,形成救助合力,提升司法救助效能,切实增强残疾群体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记者陈蕾

编辑|高纬

校对|李冬莉

审核|农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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