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特辑丨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4-05-31 20:51:08 - 北京日报

六一特辑丨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5月30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8个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

甲某诉乙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可以在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情形下承担赔礼道歉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甲某、乙某及丙某、丁某为同校学生。某日,案外人丙某将其所在校校友微信群内评价甲某生活作风的微信笔记及群聊记录发送给乙某。涉案微信笔记中内容有“人品巨烂”等言论,微信笔记中的图片包含甲某的朋友圈自拍照片等。乙某随后在朋友圈发布“要瓜找我,特别带劲,任何人没有吃到这个瓜我都会伤心的,大胆点找我吃瓜,不要唯唯诺诺都找我吃啊”言论。案外人丁某看到乙某的朋友圈后询问乙某是什么瓜,乙某随即将前述微信笔记和群聊记录转发给丁某,并向丁某发送含有未露脸女性的不雅视频,影射该女性为甲某。

甲某主张乙某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遂将乙某及其监护人乙某1、乙某2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某当面向甲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向他人转发不雅视频、微信笔记和群聊等内容,影射视频中人物为甲某,散布甲某的朋友圈内容,侵害了甲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关于非财产责任部分,由于侵权行为由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引发,乙某在其朋友圈向甲某赔礼道歉与乙某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故赔礼道歉责任由乙某承担,判令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甲某公开赔礼道歉;关于财产责任部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乙某具有个人财产,因此由其监护人乙某1、乙某2共同向甲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甲某和被告乙某、乙某1、乙某2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当前,互联网已经全面深入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保障,是全社会的共同心声,治理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更是刻不容缓。本案中,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为未成年人,法院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考虑到侵权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最终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案指出,即使是未成年人,亦应在能力范围内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进而引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社会生活中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避免校园小纠纷演变为网络欺凌。

2

甲某1、甲某2与乙某1、乙某2、乙某3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经同意擅自在互联网发布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视频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1、甲某2和其他未成年人在小区踢足球时,妨害到了被告乙某1及其父散步,双方遂至小区物业处,就能否在该地点踢球、原告沟通是否得当发生了争议,被告乙某1随即录制视频(视频中二原告佩戴口罩),发布在个人微博账号和社区微信群中,配文“这么小就沾染社会气息”,并向由乙某2、乙某3共同运营的知名微博账号投稿,该微博账号在未作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对该视频进行了传播,也配文“这么小就沾染社会气息”,该博文观看量达3.8万。随后,全网多平台传播该视频,部分网友对于涉案视频的未成年人发表评论“老鼠的儿女”“谁家养的一公一母两条狗”“大家都体谅一下吧,毕竟是两个孤儿”等。二原告认为,该视频侵犯了其名誉权和肖像权,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法院裁判

本案集中体现了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的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法院经审理认为,视频中二原告明显为未成年人,面部虽因佩戴口罩存在部分遮挡,但是并未完全丧失可识别性,二原告的同学以及亲友等仍可以通过视频所展示的外部形象信息(含脸部)识别出二原告,因此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于二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乙某1、乙某2、乙某3发布视频时以“这么小就沾染社会气息”对二原告进行评价并不妥当且视频广泛传播,引发网民广泛讨论乃至侮辱谩骂二原告,因此已经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二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对于二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合理支出。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乙某1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已向二原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易做出具有争议的行为。在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时,要注意所采取的方式,不管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谴责,还是出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善目的,均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肆意使用、公开未成年人的肖像,使用贬损性言论评价未成年人,造成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的损害。

一般公众也应当提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尤其要注意网络传播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扩大性、持续性的伤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保持冷静客观,不盲从跟风,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3

甲某与某游戏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二次充值的,二次退款比例应当酌情降低

基本案情

甲某父亲丙某长期将未成年人甲某委托给甲某的祖父乙某照顾,日常并不关注甲某的学习和生活。2022年10月7日至10月14日,仅一周时间,甲某在被告某游戏公司运营的游戏平台利用乙某的银行卡充值了1万余元。乙某10月14日向被告申请退款,被告向乙某退还了部分款项。然而申请退款后,甲某于10月17日继续使用同一游戏账号以及同一支付方式完成了7笔充值,共计400余元。对于该款项,被告认为系原告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所致,应当不予退还。2023年2月,原告父亲丙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游戏公司应当将所有款项予以退还,包括前期充值的1万余元和后期充值的400余元,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法院裁判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多次充值情况下,家长监护责任缺失对责任认定的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涉案游戏平台的充值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符,在其法定代理人丙某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原告甲某的充值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然而,原告父亲丙某作为监护人、原告祖父乙某作为受托人,应当对原告的上网行为进行必要的教育、监管并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付款账户信息,但二人显然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在已经知晓甲某使用乙某银行卡数次进行大额充值并要求游戏平台退款后,仍然未能加强对甲某的监管导致甲某进行了二次充值,对此二人的过错更为明显、程度更高。最终,法院对于甲某要求退还全部充值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并对第二次充值款项的退款比例予以酌情降低。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自控力较差,容易沉迷于网络游戏进行大额充值消费。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予以科学引导,帮助未成年人选择健康的娱乐方式,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的上网时间,管理好手机、电脑等上网设备,保管好支付账户信息和密码,降低未成年人大额网络充值的可能性。如果因为家长未尽监护职责而导致未成年人进行大额充值,尤其是已经知晓未成年人存在大额充值行为但家长却未加强监管,家长的过错较大,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4

甲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未成年人模式”形同虚设,“连麦”软件存在过错应担责

基本案情

年仅11岁的甲某2个月内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连麦”APP中共充值1万余元,并兑换为平台礼物分多次赠送给平台内好友。甲某的监护人发现后,对甲某的充值及赠送礼物行为不予追认,诉至法院。某科技公司辩称,甲某进行充值的账号注册人为甲某监护人,无法证明充值行为由甲某做出,且甲某充值兑换的礼物已经被全部消耗,某科技公司已经完整履行了服务内容,也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用户进行风险提示,开发了“未成年人模式”,甲某的行为系其监护人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某科技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连麦”APP中通过打造个性化主题聊天室,吸引用户在线连麦聊天、唱歌、交友,成为深受年轻人追捧的新型社交APP。该APP外观设置为“二次元”风格,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较强吸引力。在聊天室页面功能按键中,“送礼物”按钮标识显著,用户可以轻易发起送礼物,无需进行实名认证,仅在提取礼物收益时才需要实名认证。该“连麦”APP虽然设置了“未成年人模式”,但模式开启后,一直停留在“未成年人模式”设置界面,无返回、继续使用等其他选项,只有点击关闭“未成年人模式”才能继续使用。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连麦”APP在界面设置、内容提供上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大吸引力,在可以轻易发起充值等网络消费行为的情况下,该APP应当依法依规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建立配套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但该APP“未成年人模式”虚假设置,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形同虚设,某科技公司应当为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承担责任。甲某的监护人对甲某疏于管教,导致甲某长时间使用该APP,发生多笔充值交易,甲某的监护人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依法判决某科技公司退还甲某的部分充值款项。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后,当事人当成和解,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网络社交方式愈加多样,“连麦”交友等新兴的社交方式受到未成年人追捧,一些APP在界面设计、服务内容、功能设置等方面迎合未成年人兴趣点,对未成年人具有较强吸引力,该类APP应当适用强制性更高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机制和实用性更高的未成年人模式。本案反映了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节约成本、躲避监管设置虚假"未成年人模式"从而逃避社会责任的不良现象。本案判决结果有力督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强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合法合规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提高其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有效性。

5

甲某与某科技公司、乙主播网络充值打赏案

——主播以“网恋”为手段诱导未成年人打赏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13岁的甲某因病在家休养期间,使用家长为其配备的、用于上网课的手机注册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直播平台账号,并关注了乙主播并向其打赏近1万元。该大额打赏的行为引起了乙主播关注,乙主播遂主动联系甲某,甲某并未告知乙主播其为未成年人,制造了自己已经成年的假象,与乙主播言语暧昧。为逃避直播平台监管,乙主播进一步添加甲某微信,在平台外交流,嘘寒问暖,营造与甲某“网恋”的假象。在“网恋”过程中,乙主播多次以与其他主播pk热度,需要打赏等理由让甲某为其打赏,期间不断用“我知道你会帮我我才找你的”“这都是你答应我的,画的饼没实现”“你打10万,平台抽走4万,我返你6万,我不赚你的钱”等诱导甲某。甲某深陷与乙主播“网恋”的甜蜜氛围中,仅三个月累计向乙主播打赏46万余元。甲某母亲自述,该笔费用是甲某父亲用于看病的医药费,该笔支出与甲某的年龄和认知水平不相适应,甲某母亲对甲某的打赏支出不同意、不追认,遂将某科技公司和乙主播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主播从事主播行业,应当以精彩直播表演、巧妙的直播创意吸引用户关注、增加流量和收益,而不应以欺骗感情、诱导打赏等方式来为自己牟利。某科技公司作为直播平台提供者应当压实平台责任,对平台内存在的直播乱象进行治理,对主播行为进行约束,优化直播内容。甲某作为未成年人,对金钱、感情等认知具有一定局限性,容易陷入“网恋”的虚假甜蜜乡,进行不理性消费,甲某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其行为引导,关心关爱孩子的情感需求。考虑到甲某充值打赏款项为甲某父亲的医药费,为帮助甲某早日挽回损失,在法院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某科技公司和乙主播退回大部分打赏款。

典型意义

随着直播经济兴起,一些主播不满足于单纯依靠直播内容引流打赏,而是通过在直播外与粉丝嘘寒问暖、虚情假意制造“甜蜜”氛围,让粉丝自认为遇到了美好的爱情。但这些“甜蜜”背后往往是套路满满的剧本,从“帮忙刷礼物上榜”到“最近困难需要渡过难关”,都是预先准备好的诱导打赏话术。未成年人分辨能力不强,对情感认识不深,更容易掉入“甜蜜陷阱”,家长应当关心孩子的情感需求,加强引导。平台和主播也应当规范自身行为,抵制诱导打赏、欺诈打赏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直播环境。

6

甲某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成年人遭遇网络诈骗应当及时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的孙女乙某因获取游戏皮肤进入某QQ群,群主向群中发送充值链接告知原告“点击进入链接有奖励”,随后又以威胁拉黑账号、威胁限制上学等方式,诱导欺骗未成年人乙某将原告甲某微信零钱通中的1万余元以充值的方式支付到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快递服务平台,为案外人的网络账户进行充值。充值完成后,该账户以余额提现的方式将充值款项转入个人支付宝。甲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侵害其财产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充值款项。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为涉案平台的运营者,系网络服务提供者,现有证据并无法证明被告直接实施了获取甲某微信零钱通财产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显然为案外人做出。对于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然而本案原告并未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向被告发出侵权通知,本案中也没有证据

显示被告存在“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事实的其他事由,因此,难以认定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更容易暴露在诈骗风险的侵害之中。本案是一起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服务平台诱导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充值、实施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由于网络诈骗存在隐蔽性的特征,因此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诈骗侵害时,应当及时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告知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减少侵权损害后果。

本案警示社会各界必须不断加强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未成年人对不法分子、诈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平台亦应当加强对于网络诈骗信息的识别和管理,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7

甲某诉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同学间线下摩擦不当转化为网络宣泄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甲某和乙某为初中同班同学。在校期间,甲某撰写多张小纸条与其他同学传递交流。小纸条内容涉及乙某,且用语粗俗下流,小纸条已被班级老师没收。为发泄愤怒,乙某使用微信连续公开发布两条朋友圈。一条微信朋友圈内容为辱骂甲某的文字,下方有其他用户的评论及4个点赞;另一条微信朋友圈内容为乙某转发的一张照片,照片中是班级黑板上用红色笔书写的辱骂甲某的文字,下方有2个点赞、无评论。在涉诉前,乙某已主动删除两条微信朋友圈内容。甲某主张,乙某发布微信朋友圈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健康权,要求乙某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侵权责任。乙某认为,甲某有错在先,自己因愤怒和屈辱而发布朋友圈内容是正常反应和宣泄,不应过分苛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内容提及甲某姓名,内容存在多处低俗、侮辱性的言论。乙某发布涉案内容虽然事出有因,但在网络上公开发布不当言论宣泄内心情感,已超过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范围,构成对甲某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乙某应向甲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对于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以证明甲某健康受损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甲某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涉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中,部分矛盾始发于线下。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不成熟,仍处在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培养和建立的关键阶段。面对同学间的矛盾摩擦,未成年人理性思考、友好解决的观念和方式方法尚需提升。本案裁判指出,面对同学间矛盾摩擦,通过网络发布不当言论来宣泄内心不满,并非合理解决途径,既无助于问题解决,也将导致矛盾升级,严重者还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通过合理确定责任划分,为未成年人正确面对和处理矛盾提供了指引,有利于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文明、法治、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8

“三个强化”诉源治理机制妥善处置批量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案件

案件背景

2023年以来,未成年人起诉某公司要求退还充值款项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43件;2024年第一季度,以该公司为被告的立案申请迅速增长至296件。

特色做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立“三个强化”诉源治理机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特点,又充分考虑到网络游戏行业发展特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幅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一是强化预防机制,促进标本兼治治未病。依托行业性调解组织,发挥行业优势,针对已经形成的诉讼进行诉前调解。践行能动履职,指导调解组织深入相关网络游戏企业开展涉未成年人案件调解,将调解职能向前延伸至纠纷发生时,减少纠纷成讼量。

二是强化示范性判决作用,促进各方稳定预期治已病。针对已经进入诉讼阶段案件,选取5件不同类型的案件,实现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案情覆盖,提前研判典型案件特点,制作示范性判决文书并进行公开宣判。该批判决书生效后,及时向其他案件当事人公示示范性判决,有效引导当事人理性预判裁判结果,同时针对生效示范性判决,督促网络游戏公司及时履行,抓实“立审执访”一体化管理,最大限度实现生效裁判文书自动履行。

三是强化司法职能再延伸,促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和企业合规的双赢局面。示范性判决生效后,针对不同案件中反映出的监护人责任缺失问题,有针对性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针对未诉案件,指导调解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预防非理性消费纠纷再次出现,筑牢家庭护卫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道防线。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游戏企业存在的问题,制发司法建议,引导企业提升合规水平,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

成效反响 

通过“三个强化”机制,实现涉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案件有效治理,通过办理个案,将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做细做实,解决案件背后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目前该批案件诉前调撤率和在诉案件调撤率均超过90%,纠纷量呈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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