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直接从幼儿园接走孩子!抚养关系能申请变更?

2024-05-31 22:27:31 - 黑龙江日报

在第74个“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抚养类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01-2023.12)》及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件,父母离婚后,孩子随父亲共同生活,母亲于是直接从幼儿园接走孩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诉至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这位母亲能如愿吗?擅自带走孩子,又有什么样的风险?

离婚后直接从幼儿园接走孩子!抚养关系能申请变更?

母亲擅自带走孩子生活后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未成年人小欣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欣随父亲江先生共同生活,由江先生直接抚养,母亲彭女士给付每月抚养费500元。

后来,因江先生的工作原因,小欣一直在老家由江先生的父母照顾,平时周末或节假日休息时,江先生回父母家中陪伴小欣。彭女士与江先生双方在离婚后仍共同相处了一段时间。离婚一年后,彭女士辞去上海的工作,回到小欣的所在地上班。

后来,因小欣的探望问题产生纠纷,彭女士未经江先生及孩子爷爷奶奶的同意,直接从幼儿园接走小欣,让女儿随其生活。直到诉讼中,小欣仍在母亲彭女士处生活。不过,江先生在上海市办理的居住证积分,还是将小欣列为同住子女。

2021年,双方就小欣入学上海、户口迁移、抚养权等问题进行过沟通,但最终未能协商一致,也未办理相关手续。

尴尬的情况持续了一段时间后,母亲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欣由其直接抚养。 

法官:母亲的行为或将作为负面因素考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离婚后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同时结合双方的工作、生活情况来看,未体现出母亲彭女士在照料、教育子女方面的明显优势。彭女士亦无证据证明江先生存在未尽抚养义务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情形,故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并未成就,彭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法院难以支持。 

金山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未成年人目前的生活状况、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关于抚养权的归属双方应当尊重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理性沟通,换位思考,真正站在孩子利益最大化的立场上考虑,不应采取私自、强行带走孩子,藏匿孩子的行为。抚养权的行使应当合法并考虑对孩子成长的影响。虽然父母双方对孩子都是关爱有加,但如双方长期纠结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必然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一方家长强行带走小孩的行为,可能会有什么样的风险?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人民法庭副庭长贺美娟告诉新闻晨报记者,强行带走小孩,一方面对小孩的健康成长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也可能会破坏离婚后夫妻离婚后,孩子父母双方的关系,甚至导致关系的恶化。

此外,在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擅自将小孩接走这个情形,可能也会被法院作为一个负面因素来考量,法官可能会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不支持对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一个请求。

(案件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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