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买入权限引发的投诉
案情描述
辖区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吴某,就其账户被某证券公司限制委托买入***债券事宜,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无法委托买入带来的投资损失。
调解处理
调解员受理纠纷后,立即沟通涉事营业部、总部相关部门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与核实,经查询该客户所委托买入的**债券于2015年5月4日开始根据深交所要求实行风险警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证券公司对个人投资者实行买入交易权限管理,可以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开通被实行风险警示债券的买入交易权限:
(1)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金融资产总计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
(2)已签署《实行风险警示公司债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客户吴某因不符合开通此类债券买入交易权限的要求,证券公司依据深交所要求对其账户进行了限制买入。
5月下旬,营业部曾经就此监管要求向客户吴某做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及相关规则的解读,客户当时表示认同。
案例评析
(一)此案例的焦点
此案例中,证券公司按交易所要求进行操作,并对客户进行了规则讲解与解读。形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客户方面:据了解,客户吴某年事已高,日常沟通中发现其存在性格固执、头脑有时糊涂、对证券公司的客服人员不信任等情况,对于监管部门发布的交易规则既不理解,也不认同。
(二)对调解处理的成败原因进行分析
本次调解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及时介入。在证券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了监管要求,并持续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情况下,仍存在部分客户由于对规则不理解、对工作人员不信任等原因,产生对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要求不接受甚至是抵触等情况,处理不当容易形成矛盾或纠纷。
此时,无论券商做何解释都无济于事,这时就需要第三方及时介入,由于第三方或者来源于监管部门或协会纠纷调解人员,甚至是仲裁或法院等,其角色的中立性,使当事人更容易信服或接受,因而使问题能够最终得到解决。
(三)对纠纷调解工作的启示、对券商的启示
1.对纠纷调解工作的启示
当事券商在遇到客户投诉或申请调解情况后,要理智分析,检查自身工作是否存在相关问题,并主动向调解员提供相关材料,使其了解产生问题的真正原因,这样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调解员在掌握真正原因、了解双方的真实意图后,对于因客户产生的纠纷,要采取适当方法,使客户明确自身问题所在。
2.对证券公司的启示
证券公司不仅做好监管规则的解读和宣传工作,更要加强投资者教育与服务工作,引导其理性投资。必要时,可将咨询第三方(本案例为交易所)的相关问题的答复环节向客户进行耐心的解释和劝导,增加客户服务的透明度,赢得客户的理解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