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药品!云南一医院被罚

2023-07-31 17:57:29 - 都市时报

近日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溪和万家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劣药

被罚款50000元

使用过期药品!云南一医院被罚

使用过期药品!云南一医院被罚

详情如下↓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玉红处罚〔2023〕20号

当事人:玉溪和万家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402096187681B

住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平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3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00号玉溪和万家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在一楼中药房检查发现中药房内摆放有三组中药柜,其中两组为立柜,一组为桌柜,在桌柜(靠玻璃隔断内侧)开门左手边最下层柜内发现有两袋已拆封的中药饮片,品名:川木通,规格:片,制法:净制,批号:200501,生产日期:2020年5月2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云南科恩药业饮片有限公司,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2、在该桌柜(靠玻璃隔断内侧)开门右手边最下层柜内发现一袋已拆封的中药饮片,品名:滇柴胡,规格:片,生产批号:C180421001,生产日期:2018年4月21日,有效期:2023年4月20日,云南宗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上述过期中药饮片均与在有效期内的其他中药饮片共同摆放在桌柜药柜内,药剂科主任张俊及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中药饮片称重,二袋川木通每袋均为0.815kg,滇柴胡为0.085kg;4、药剂科主任张俊现场未能出示中药饮片清斗记录、装斗复核记录、养护记录、不合格药品记录,因该院未按制度落实相关记录台账,故无上述相关台账记录;5、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中药饮片进行扣押,并对现场检查进行全程拍照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玉红市监强制〔2023〕凤9号),扣押物品详见《财物清单》(玉红市监物清〔2023〕凤12号),并依法对涉嫌的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玉溪和万家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16日,报经领导批准,本局对玉溪和万家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朱文燕、药剂科主任张俊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6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一、玉溪和万家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使用的下列药品超过有效期:1、两袋川木通,批号:200501,生产日期:2020年5月2日,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净重:1kg,现场检查时经当场称重确认每袋均剩余0.815kg;2、一袋滇柴胡,生产批号:C180421001,生产日期:2018年4月21日,有效期:2023年4月20日,重量:1kg,现场检查时经当场称重确认剩余0.085kg。上述药品在本局2023年6月15日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有效期,且与其他合格药品摆放在一起,无任何不合格标识。二、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元,无使用记录台账,无药品使用留存的处方(处方留存一年,到期已销毁),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获得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3年6月15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玉溪和万家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拍照取证的事实;

3、2023年6月15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对相关财物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4、2023年6月19日《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将《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协助调查的事实;

5、2023年6月21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签署并同意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信息送达执法文书的事实;

6、2023年6月21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7、《中药饮片管理相关制度》《过期/失效药品管理制度》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但未严格按照制度落实的事实;

8、川木通、滇柴胡购销存相关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采购药品的事实;

9、《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0、王平英、朱文燕、张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王平英、朱文燕、张俊个人身份的事实;

11、2023年6月15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朱文燕为本案代理人的事实。

2023年7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玉红罚告〔2023〕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上述书证、物证及当事人陈述等所有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且没有收到涉及该违法行为的相关投诉,为达到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的目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川木通2袋(0.815kg/袋),滇柴胡1袋(0.085kg);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国库股(通过缴款书载明的缴款码转账缴纳或扫描二维码缴纳,现金缴纳的持缴款书到银行柜台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红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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