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财务顾问业务A类或大洗牌,准入门槛拟新增项目数量考核要求

2024-07-31 07:37:00 - 财联社APP

财联社7月31日讯(记者林坚)执业质量评价是激励约束券商提升投行业务执业水平的重要方式,目前来看,现行评价体系越来越与时俱进,更加精细化。记者获悉,《证券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正在修订过程中,中证协已向券商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旨为提高评价的科学性、适应性,更好发挥声誉激励约束作用。

本次修订核心有五,其中,颇受业内关注的就是A类评选标准将有所调整,这体现在《评价办法》第五条:

可以看到,根据《修订草案》,

被评为A类的券商,除综合得分应位于前20%外,还应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评价办法》第五条修订为“原则上得分排名前20%且项目数在行业平均数以上的证券公司为A类”。

根据中证协消息,2023年券商财务顾问业务评级共41家券商获评,A类5家、B类28家、C类8家。整体参评数量较2022年的39家新增2家,但A类减少3家,B类券商有所增多,C类数量维持不变。其中,国泰君安、中金公司、中泰证券、中信建投以及中信证券获得A类。

完善项目质量指标、规模指标方式方法

除了A类准入门槛的修订,本次《评价办法》对于项目质量指标评分方法的完善也受同等关注。

根据《修订草案》,用各个项目质量得分的平均数作为公司项目质量指标的得分,将项目撤否等终止情形在单个项目质量得分中体现,并按照交易所审核规则区分终止原因进行三档差异化赋分。未发生终止情形的项目质量评级为A、B、C的,对应得分调整为50、40、25分,终止项目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赋40、20、0分。

具体来看,项目质量指标满分50分,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项目执业质量评级结果和项目终止情形为依据。项目质量指标分数为所有项目得分的平均值。

未发生终止情形的项目,执业质量评级结果为A、B、C的,项目对应得分分别为50分、40分、25分。

下列情形的终止审核项目,对应得分为0分:

下列情形的终止审核项目,对应得分为20分:

因客观合理原因撤回的终止项目,对应得分为40分。

与此同时,业务规模指标的赋分方法和权重也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具体来看,原《评价办法》采用分档计分的方式,对参评公司的业务规模从高到低划分5档分别赋5、4、3、2、1(10、8、6、4、2)分,虽然计算方法简单,但得分区分度不高。

为更精准体现不同公司业务规模的差异情况,新规定将业务规模按照每家公司的排名逐一赋分,使得分实现阶梯式变化,避免跳跃式变动,保留分数差异但不过于悬殊。以每年参评40家公司为例,交易金额、业务净收入得分从高到低依次为:5、4.875、4.75、……、0.375、0.25、0.125。考虑到项目数更能反映公司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影响力,且业务净收入有一定滞后性,故将项目数指标的权重由5分调整为10分,将业务净收入指标的权重由10分调整为5分。

具体来看,项目数指标满分10分,以评价期内证券公司被交易所受理的注册制项目和首次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现金类项目的数量为依据。项目数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10/参评公司项目数排名的名次最大值×公司项目数排名的名次。本办法所称排名是指按照数值从小到大排名。

财务顾问评价中不再评价创新情况

本次修订还有两项内容,一是修订删除业务创新指标、核准制相关表述,二是调整纳入年度评价范围的注册制项目的时点标准。

关于表述的删减,2023年12月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中已设置评价调整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发挥投行业务功能、落实专项工作、规范创新发展等情况,为避免重复评价,财务顾问评价中不再评价业务创新情况,故删除业务创新指标相关表述。全面施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2024年及之后的评价不再涉及核准制项目,故删除核准制项目相关表述。

关于时点的调整,调整纳入年度评价范围的注册制项目的时点标准。考虑到已披露但未受理的项目未进入审核注册的程序,无法对项目质量作出评级,故将纳入年度评价范围的注册制项目由评价期内首次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项目调整为评价期内被交易所受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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