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还丈夫生前拖欠的医疗费,医院将其诉至法院……

2024-07-31 16:59:47 - CCTV今日说法

逝者已去

债务没清

分期承诺变空话

合约却字字分明

法院怎么判?

妻子拒还丈夫生前拖欠的医疗费,医院将其诉至法院……

患者妻子以丈夫个人债务

为由拒还医疗费

2020年8月12日,玉某受伤昏迷后被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某医院,妻子李某为丈夫玉某办理了入院手续。2020年10月28日,玉某出院,尚欠医疗费七万余元。因暂时未能筹集到剩余医疗费,妻子李某遂向该医院申请分12期付款,获得医院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此后,妻子李某按约定支付了部分医疗费。

2021年5月17日,丈夫玉某死亡。此后,妻子李某认为治疗玉某所欠付的医疗费属于个人债务,对超出玉某财产范围的医疗费其无偿还义务。为此,医院将患者玉某的妻子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妻子拒还丈夫生前拖欠的医疗费,医院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患者妻子与医院存在

合法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李某因丈夫玉某昏迷而送医救治,是履行其作为妻子的义务,故其与扶绥县某医院之间存在合法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因玉某处于昏迷状态,住院手续由妻子李某办理,预付及结算住院费用是李某的义务。且李某向医院提出先诊疗后付费的申请得到医院的同意,为此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李某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最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决妻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院治疗费四万余元。

法官:基于合同义务及夫妻共同债务,

患者妻子须支付欠款

医疗服务合同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诊疗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合同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但在患者处于昏迷等不具备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诊疗方案是由患者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协商确定的。此时,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应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已履行诊疗义务后,患者家属亦应诚信地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家庭成员的医疗费。因此,夫妻一方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偿还责任。

文章来源:公众号@扶绥县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实习编辑 |李慧娟

维护| 王靓郑俊宇杨立桐 

主编|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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