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缓刑再犯,撤销再判

2024-07-31 18:22:40 - 广东检察

缓刑也是“刑”,它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若改过自新,缓刑期满考验合格的,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但是宣告缓刑不等于放任,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除了要遵纪守法外,还需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有漏罪,将面临着撤销缓刑,并根据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后果。

近日,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一宗缓刑期内再犯新罪的案件,最终被告人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实刑。

案件情况

被告人丁某于2023年1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丁某于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1月20日期间,以“借货代卖”的方式,多次从被害人处骗取合计49件翡翠玉器并将玉器低价抵押,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销,涉案金额共计140810元。

审判结果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丁某构成诈骗罪,且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起公诉后,丁某因诈骗罪被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连同原刑期有期徒刑二年,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官说法

缓刑≠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是基于罪犯人身危险性较小或者改造良好而给予的一种鼓励性措施。获判缓刑的罪犯,理应倍加珍惜机会,提升法律意识,接受监督教育。本案中丁某原本应该在缓刑考验期内认真悔过,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但他却妄图不劳而获,不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再次实施诈骗,无视法律规定,还未过缓刑考验期,即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切莫心存侥幸心理,触碰法律“高压线”。

来源:四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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