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未辨识,罚!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案情概况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该公司稳定杆车间烘道主要用途是对结构件上的静电粉末进行高温固化,大弹簧车间燃气回火炉主要用途是增强弹簧硬度和韧性,烘道和回火炉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2023年9月21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该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稳定杆车间烘道以及大弹簧车间燃气回火炉和烘道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根据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废止)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对该公司副总经理黄某某罚款0.3万元。
专家评析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根据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根据现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汽车零部件公司未对稳定杆车间烘道以及大弹簧车间燃气回火炉和烘道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因该违法行为发生在原《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实施期间,应当根据该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本期“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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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自测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未经工贸企业( )批准的,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
A.确定的作业审批人
B.主要负责人
C.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