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明起施行!

2024-07-31 20:45:07 - 苏州发布

转自:苏州发布

8月即将来临

明起

又有一批新规将开始施行

涉及产权房落户、户籍信息跨省变更、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等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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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8月1日起施行,建立了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条例明确,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不当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建立用户保护机制等。其中明确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完善私信规则,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采取的防护措施。

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将“亮码可办”

8月起,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将全面实行。根据住建部通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时,向其提供实时在线开具、后台自动查验等服务,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

自港澳进境居民旅客免税额度提高

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自8月1日起推广至除横琴“一线”口岸以外的全部进境口岸。根据公告,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天然气利用政策有新变化

《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引导天然气市场规范有效发展。天然气利用方向沿用“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对优先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予以用气保障;对于限制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不再新建、扩建相关产能;对于禁止类天然气利用方向上游企业不再满足用气需求。

药品监督管理有新规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8月1日起施行。规则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进行了完善,要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监督机制,推进典型案例指导,及时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行为,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规范私募证券基金运作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8月1日起实施,覆盖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环节。强化资金募集要求,将最低存续规模降低至500万元;规范投资运作行为,明确投资策略一致性要求,强调组合投资,禁止多层嵌套;强调受托管理职责,禁止变相保本保收益等。

工业机器人行业新规范施行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和《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实施办法(2024版)》8月1日起实施。规范条件从基本要求、技术能力和生产条件、质量要求等方面作出全链条具体规定。鼓励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相关企业应符合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从事工业机器人相关业务时间不少于三年。

首批国家标准

推动生产矿山生态修复

首批4项专门针对正在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国家标准8月1日起施行。国家标准对生产矿山“边开采、边修复”提出要求,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白,将生态修复链条由末端治理向源头保护延伸,为矿山企业开展生态修复提供科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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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沪苏浙皖户籍信息将可跨省变更

长三角户籍信息动态项目变更跨省(市)通办政策,将在长三角三省一市全面推广。8月1日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的户籍居民如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籍信息变更需求,可在实际居住地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部新规,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3部新规,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将从事网络经营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

推行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明确符合规定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其直营连锁实体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承诺,许可部门免于现场核查即可作出许可决定。

新规对小食杂店备案办法作出规定,明确小食杂店可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各地应当将小食杂店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并实施备案编号管理。

目录来了引导太湖流域产业升级

《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8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我省太湖流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其中明确,限制类,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淘汰类,禁止投资,并按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退出;禁止类,不得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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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苏州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政策

8月1日起,苏州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政策。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非苏州户籍人员,拥有本市合法产权住房,或者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网签备案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拥有或者购买的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上新

经修订的《苏州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仍分为5个等级(1A至5A),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可评定3A以下等级,苏州市民政局可评定4A以下等级,而申报5A,则由江苏省民政厅组织评估。同时明确,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规定在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获得资助和奖励、参与评比表彰等方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建立建筑工地行政检查计划共享机制

《关于规范建筑工地行政检查的通知》8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建立建筑工地行政检查计划共享机制。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对共享的检查计划进行梳理,对同一建筑工地多个部门进行检查的,应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城管、人社等部门会商后实行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形成协同治理模式,杜绝重复检查、频繁检查。

来源:综合引力播、苏州民政、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中国政府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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