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海关关于杭州伯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2〕0024号)

2022-08-31 15:56:00 - 中国质量新闻网

洋山海关关于杭州伯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2〕00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杭州伯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2〕00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2〕0024号

当事人:杭州伯林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上城区紫金观巷26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汪丹燕

海关代码:3301961524

当事人委托上海华鸣报关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货物名称为木条,申报数量为26400千克,申报价格为FOB89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4404100090,报关单号为223120220000411632。经查,出口货物实际为杉木,应归入商品编号4403269090,为禁止出口货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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