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公安局最新通告!大运河通航期间禁止......

2022-08-31 21:54:22 - 媒体滚动

转自:沧州发布

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大运河通航期间禁止放飞“低小慢”航空器的通告

2022年9月1日,河北省沧州市大运河中心城区段即海河路至渤海路段河道即将通航试运行,为确保大运河中心城区段通航仪式顺利有序开展,保障通航试运行期间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杜绝各类“低小慢”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飞行、速度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主要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按照河北省沧州市大运河中心城区段游船通航试运行现场安保要求,2022年9月1日全天,在大运河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禁止升降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放风筝、气球等一切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警务飞行任务除外)。如有飞行需要,应当向沧州市公安局申请报备(报备电话:17803271136),经批准后方可在此区域从事无人机相关飞行活动。

   三、根据通航实际需要,将禁飞时间定为9月1日全天,将沧州中心城区海河路至渤海路段河道两侧外延500米、真高120米以下的范围,划定为重点管控区域。

   四、临时管控期间,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任何形式的“黑飞”飞行。届时,沧州市公安特警支队无人机航空管理大队将依据本通告开展巡查并对未经报备的“低慢小”飞行器采取相关反制措施,造成飞行器损毁等后果由飞行器操作人员自行承担。

   五、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和飞行物,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2022年8月30日

来源:沧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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